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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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纠纷、继承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多个离婚纠纷成功争取两个子女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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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产权房因未获合法审批、无完整产权,一般不能像合法商品房那样继承。但不同情况有不同处理方式。
2.若子女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父母去世后可继续使用小产权房所占宅基地上的房屋,依据“地随房走”原则间接拥有房屋权益。
3.若子女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常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能基于继承取得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不过房屋不能翻建、改建、扩建,房屋不可居住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4.若有多个子女,可先协商确定房屋使用与处置方式,若协商不成则可通过法院裁判解决。
建议符合条件的子女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权益,非本村子女关注房屋状况避免权益受损,多个子女协商时保持理性,协商不成尽快走法律程序。
法律分析:
(1)小产权房未获合法审批,无完整产权,不具备像合法商品房那样的继承条件。
(2)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子女,在父母去世后,可依据“地随房走”原则,继续使用宅基地上的房屋,间接拥有房屋权益。
(3)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虽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能继承房屋所有权。不过房屋不能翻建、改建、扩建,房屋不可居住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4)多个子女对于小产权房可协商确定使用与处置方式,协商不成可通过法院裁判。
提醒:
处理小产权房继承问题时,要明确自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同情况处理方式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子女,在父母去世后可直接使用小产权房,因“地随房走”间接获得房屋权益。需关注自身是否满足申请条件,避免权益丧失。
(二)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虽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可继承房屋所有权,不过要注意不能翻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多个子女对于小产权房,应先友好协商房屋使用与处置方式,若协商不成,可准备好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裁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此条表明宅基地相关权益的处理需遵循土地管理方面的规定,与小产权房继承中宅基地权益的处理相契合。
1.小产权房未合法审批,无完整产权,不能像商品房一样继承。
2.子女是本村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父母去世后可使用房屋,按“地随房走”间接获权益。
3.子女非本村成员,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可继承房屋所有权,不过不能翻建等,房屋不能居住时,宅基地被收回。
4.多个子女可协商房屋使用处置,协商不成可由法院裁判。
结论:
小产权房因无完整产权不能像合法商品房一样继承,子女是否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影响其对小产权房及宅基地的权益,多个子女可协商或通过法院裁判确定房屋使用与处置方式。
法律解析:
小产权房未获合法审批,缺乏完整产权,所以不能像合法商品房那样进行继承。若子女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父母去世后可依据“地随房走”原则,继续使用小产权房所占宅基地上的房屋,间接拥有房屋权益。若子女并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可基于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过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房屋不可居住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当存在多个子女时,可先自行协商房屋的使用与处置,若协商无果可由法院进行裁判。如果大家在小产权房继承等相关法律问题上有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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