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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的年限是如何确定的

刘** 山西-长治 土地承包咨询 2025.08.17 00:31:34 461人阅读

林地承包的年限是如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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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林地承包年限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通常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还可延长。这一规定为林地承包提供了基本的时间框架。
(2)确定承包年限要综合考量林地使用目的和树木生长周期。像速生林生长快,承包年限可相对短;珍贵树种生长慢,承包年限需长,以此保障承包人权益并鼓励长期投入管理。
(3)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承包期限,双方要按照合同履行权利义务。承包期满后,原承包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提醒:
在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前,要准确了解林地树木类型及生长特性来确定合理承包期限。合同条款务必明确,避免后续纠纷,如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8-17 05:33: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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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地承包年限依相关法律确定,通常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林地承包期经批准可延长。确定年限要考虑林地使用目的、树木生长周期等因素。
2.对于生长周期短的速生林,承包年限可相对短;而珍贵树种生长慢、成材时间长,承包年限需长,以此保障承包人利益,鼓励长期投入和管理。
3.承包合同应明确约定承包期限,双方按合同履行权利义务。承包期满后,原承包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

建议:在签订承包合同前,充分评估林地树木情况来合理确定承包期限。合同条款要清晰明确,避免纠纷。相关部门加强监管,保障承包人优先承包权落实。

2025-08-17 05:17: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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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林地承包年限一般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林地承包期经批准可延长,确定年限要考虑林地使用目的和树木生长周期等因素,承包合同应明确期限,期满原承包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林地承包有其明确的年限规范。通常林地承包期在三十年到七十年这个区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能延长承包时间。之所以要考虑林地使用目的和树木生长周期,是为了保障承包人的利益,激励其对林地进行长期投入和管理。例如速生林生长快,承包年限可短;珍贵树种生长慢,承包年限则需长。承包合同明确约定承包期限,双方按照合同履行权利义务,能避免后续不必要的纠纷。承包期满后,赋予原承包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包权,是对其前期投入和经营的一种合理回馈。若大家在林地承包过程中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8-17 05:11: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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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林地性质和树木种类,依据一般规定,普通林地承包期在三十年至七十年;若是特殊林木的林地,可申请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承包期。
(二)结合林地使用目的和树木生长周期确定年限,速生林承包年限可短,珍贵树种林地承包年限宜长。
(三)在承包合同中清晰约定承包期限,保障双方按合同履行权利义务。
(四)承包期满,原承包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可积极争取继续承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2025-08-17 04:04: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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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地承包年限按法律确定,通常是30-70年,特殊林木林地承包期经批准能延长。

2.确定年限要考虑林地用途、树木生长周期。速生林承包期可短,珍贵树种则要长,保障承包人利益。

3.承包合同需明确期限,双方按约履行权责。期满后,原承包人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

2025-08-17 02:17:39 回复

【法律意见】  需要和你们要承包的地方的村委会协商。  《土地管理法》第38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7条对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做出了批准权限规定,但对于开发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没有做出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不适合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进行承包的方式。  第46条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直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份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第45条规定:采取以上方式承包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47条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是怎样的)《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第三十七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第三十八条,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  第四十条,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第四十一条,兑付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第四十二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第四十四条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第四十五条退耕还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等费用,国家按照退耕还林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由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工程情况在年度计划中安排。退耕还林地方所需检查验收、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有关部门所需核查等费用,由财政承担。  第四十六条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凡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要从起发放补助;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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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林地的承包期不超过70年,期满可以续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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