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可就子女相关事项约定,但要合法合规且符合公序良俗。能约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承担、探视权行使等,像一方多承担抚养义务,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或明确探视时间和方式。
2.约定不能损害子女合法权益,不能免除父母法定义务。限制一方基本探视权、免除支付合理抚养费义务的约定可能无效。
3.涉及人身关系的约定,如要求孩子成年后从事特定职业,因人身权利不能约定限制,此类约定无效。
解决措施和建议:夫妻在进行子女相关事项约定时,应充分考虑子女利益,确保约定内容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签订约定前,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保障约定的有效性。
法律分析:
(1)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可就子女相关事项进行约定,涵盖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承担和探视权行使等方面。比如一方多承担抚养义务,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明确探视时间和方式。
(2)约定要遵循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不能损害子女合法权益,也不能免除父母法定义务。若限制一方基本探视权或免除支付合理抚养费义务,约定可能无效。
(3)涉及人身关系的约定无效,因为人身权利不能通过约定限制,像约定孩子成年后必须从事某种职业这类约定不具法律效力。
提醒:夫妻在进行子女相关事项约定时,要确保约定合法合理,避免约定无效。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作进一步分析。
(一)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约定子女相关事项时,应确保约定内容不损害子女合法权益,不能免除父母对子女的法定义务,比如不能免除支付合理抚养费的义务。
(二)对于探视权的约定,不能限制一方基本的探视权,要保证合理的探视时间和方式。
(三)避免进行涉及人身关系的无效约定,像不能约定孩子成年后必须从事某种职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1.婚姻存续时可就子女事项约定,但要合法且符合公序良俗。
2.夫妻能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等进行约定,如一方多担抚养义务,另一方付抚养费,或明确探视时间与方式。
3.约定不能损子女权益,不能免父母义务。限制探视权或免付合理抚养费的约定可能无效。
4.涉及人身关系的约定,像要求孩子成年后从事特定职业,因人身权利不可约定限制,所以无效。
结论:
婚姻存续期间能对子女相关事项进行约定,但要符合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损害子女权益、免除法定义务或涉及限制人身权利的约定可能无效。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可以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等事项进行约定。比如一方承担更多抚养义务,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或者明确探视时间和方式等。然而,这些约定不能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不能损害子女合法权益,也不能免除父母对子女的法定义务。像限制一方基本探视权、免除支付合理抚养费义务的约定,很可能被认定无效。并且,涉及人身关系的约定,如强制孩子成年后从事特定职业,由于人身权利不能通过约定限制,同样无效。如果在婚姻中遇到关于子女事项约定的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约定合法有效,保障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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