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土地分为宅基地和承包地,二者在继承等方面规定不同。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村民只有使用权且不能继承,但地上房屋属个人财产可继承,依据“地随房走”,继承人能因继承房屋获宅基地使用权至房屋自然毁损。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情况。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耕地、草地等,部分家庭成员死亡,土地由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全部成员死亡,承包地由发包方收回。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后,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3.解决措施和建议:村民应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明晰自身权益和义务。集体在处理土地问题时要严格依法依规,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同时可加强法律宣传,让村民更好地理解农村土地政策。
法律分析:
(1)农村土地包含宅基地和承包地,宅基地所有权归属集体,村民只有使用权且不可继承。不过地上房屋是个人财产能够被继承,依据“地随房走”,继承人能因继承房屋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直至房屋自然损毁。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家庭承包耕地、草地等,部分家庭成员死亡,土地由其他成员继续承包;若全部成员死亡,承包地由发包方收回。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等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后,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提醒:
处理农村土地及相关权益继承问题时,要区分好宅基地和不同类型承包地的继承规则。因具体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宅基地
村民应明确宅基地所有权归属集体,自身仅有使用权且不可继承,但地上房屋可继承。若要维护宅基地使用权,需合理维护地上房屋,避免房屋自然毁损。当发生房屋继承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基于“地随房走”原则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二)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耕地、草地等,若家庭部分成员死亡,其他成员继续承包;若全部死亡,承包地被发包方收回。若以招标等方式取得“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可提前做好规划,确保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1.农村土地分宅基地和承包地。宅基地归集体,村民只有使用权,不能继承。不过地上房屋是个人财产能继承,按“地随房走”,继承人能因继承房屋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到房屋自然毁损为止。
2.家庭承包耕地、草地等,部分成员死亡,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全部成员死亡,发包方收回。
3.招标取得“四荒地”等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后,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结论: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不能继承,但地上房屋可继承,继承人能因“地随房走”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至房屋自然毁损;家庭承包耕地、草地等,部分成员死亡土地由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成员全部死亡承包地由发包方收回,“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后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村民享有的只是使用权,所以宅基地本身不能继承。不过地上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继承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地随房走”原则使得继承人能够在继承房屋的同时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这种使用权持续到房屋自然毁损。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耕地、草地等以家庭为单位,部分成员死亡不影响承包关系,由其他成员继续承包;若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承包地回归发包方。而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特殊性,承包人死亡后,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如果大家在农村土地继承和承包方面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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