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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拆迁后外孙有权分配吗

赖** 贵州-遵义 宅基地咨询 2025.08.11 13:42:08 364人阅读

宅基地拆迁后外孙有权分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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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孙户口在被拆迁宅基地所在户内,且是宅基地共同使用权人,有权分配宅基地使用权的拆迁补偿。
2.外孙参与建造地上房屋或继承部分产权,可分配房屋价值的拆迁补偿。
3.外孙既非宅基地共同使用权人,对房屋也无产权份额,一般无权分配。不过若母亲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外孙能代位继承母亲应得的拆迁补偿。

2025-08-11 19:21: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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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宅基地拆迁后外孙是否有权分配要分情况,符合特定条件时有权分配,否则通常无权分配。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若外孙户口在被拆迁的宅基地所在户内,且是宅基地共同使用权人,就有权分配拆迁补偿中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部分,因为共同使用权人对该权益享有相应份额。若外孙参与建造地上房屋或继承取得部分产权,对外迁补偿中房屋价值的补偿部分有分配权,这是基于其对房屋的产权。若外孙既非宅基地共同使用权人,对地上房屋也无产权份额,通常是无权分配的。不过,要是其母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外孙可通过代位继承获得应属其母的拆迁补偿份额。总之,宅基地拆迁分配权益判定较为复杂,若遇到相关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8-11 17:28: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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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拆迁后外孙是否有权分配要分情况。外孙户口在被拆迁宅基地所在户内且为共同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使用权补偿部分有权分配;外孙参与地上房屋建造或继承取得部分产权,对房屋价值补偿部分有分配权。
2.若外孙既非宅基地共同使用权人,对地上房屋也无产权份额,通常无权分配。不过,若其母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外孙可通过代位继承获得应属其母的拆迁补偿份额。
3.解决措施和建议:相关当事人应先明确自身在宅基地及房屋中的权益状况,收集好能证明权益的相关材料,如户口证明、建房证明、继承证明等。当遇到分配纠纷时,可先尝试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8-11 15:45: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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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外孙户口在被拆迁宅基地所在户内,并且是宅基地共同使用权人时,对拆迁补偿里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部分,外孙可进行分配。这是因为共同使用权人对宅基地权益享有相应份额。
(2)若外孙参与了地上房屋建造或者通过继承取得部分产权,其在拆迁补偿中对房屋价值的补偿部分有分配权。这体现了“谁投资谁受益”以及合法继承权益。
(3)若外孙既不是宅基地共同使用权人,对地上房屋也无产权份额,一般无权分配拆迁补偿。不过,当外孙母亲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外孙能通过代位继承获得原本属于其母亲的拆迁补偿份额。

提醒:宅基地拆迁分配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8-11 14:46: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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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外孙想在宅基地拆迁后争取分配权益,可先确认自身户口是否在被拆迁的宅基地所在户内,以及是否为宅基地的共同使用权人,若是则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部分有权分配。
(二)查看地上房屋情况,若参与了建造或继承取得部分产权,就可主张对房屋价值补偿部分的分配权。
(三)若不满足上述条件,但母亲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外孙可通过代位继承争取应属母亲的拆迁补偿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025-08-11 14:16:28 回复

一、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人以及对系争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二、未成年人与其他家庭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建设的许可,其父母等投资建造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该未成年人享有共同所有权。三、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房屋权利人,原权利人已死亡的,可依继承关系处理。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按户计算,且应由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当该户出现人口减少或个别转出本集体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如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则由该户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补偿款,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五、房屋拆迁后尚未实际取得安置房的,当事人要求确认或分割安置房购买权的,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在裁判理由中告知当事人可在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确定后再行主张。农村宅基地拆迁有着很强的身份属性,非本村居民是不能作为安置对象的。但是,非拆迁地居民因继承享受动迁利益的,也仅以房产的动迁价值为准,不享受其他的动迁政策。最主要的还是要依据本拆迁地块的动迁政策而定。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人以及对系争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二、未成年人与其他家庭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建设的许可,其父母等投资建造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该未成年人享有共同所有权。三、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房屋权利人,原权利人已死亡的,可依继承关系处理。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按户计算,且应由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当该户出现人口减少或个别转出本集体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如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则由该户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补偿款,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五、房屋拆迁后尚未实际取得安置房的,当事人要求确认或分割安置房购买权的,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在裁判理由中告知当事人可在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确定后再行主张。农村宅基地拆迁有着很强的身份属性,非本村居民是不能作为安置对象的。但是,非拆迁地居民因继承享受动迁利益的,也仅以房产的动迁价值为准,不享受其他的动迁政策。最主要的还是要依据本拆迁地块的动迁政策而定。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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