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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拿钱不还是侵占罪吗

唐** 湖南-株洲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08.11 04:50:39 331人阅读

受托人拿钱不还是侵占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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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托人拿了钱不还,可能构成侵占罪。侵占罪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把别人让自己保管的东西、别人遗忘的物品或埋藏物,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还不归还。

2.若受托人先合法占有财物,后想非法占有且不返还,达到数额标准,就可能构成此罪。但判断要结合具体情况,看有无合理抗辩、是否真有非法占故意。

3.侵占罪需被害人自己去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2025-08-11 07:42: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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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受托人拿钱不还,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能构成侵占罪,需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律解析:
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等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当受托人基于委托关系合法占有委托人财物后,若产生非法占有故意,拒不返还财物且达到当地数额较大标准,就可能构成侵占罪。但实际判断要结合具体情况,看受托人有无合理抗辩理由、是否真有非法占有故意等。而且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意味着需被害人自行去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来维护权益。如果遇到受托人拿钱不还的情况,是否构成侵占罪较复杂,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判断自身权益和采取合适法律措施。

2025-08-11 07:40: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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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拿钱不还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能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财物等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若受托人基于委托合法占有财物后产生非法占有故意,拒不返还且达到数额标准,便可能构成此罪。但判定时要结合具体情况,看有无合理抗辩理由和非法占有故意。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委托人发现受托人拿钱不还,应先与受托人沟通,了解不还钱的原因,尝试协商解决。
2.若沟通无果,且有证据证明受托人可能构成侵占罪,可咨询律师,准备好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3.平时委托他人处理事务时,要签订详细的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自身权益。

2025-08-11 07:13: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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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受托人拿钱不还在特定情形下可能构成侵占罪。当受托人基于委托关系合法占有财物后,产生非法占有故意且拒不返还,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便具备构成此罪的可能。
(2)判断是否构成侵占罪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具体情况。例如需考量受托人不还钱有无合理抗辩理由,是否真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等。
(3)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意味着必须由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公权力一般不会主动介入。

提醒:
遇到受托人拿钱不还的情况,要先收集好委托关系及财物交付等相关证据。是否构成侵占罪需具体分析,建议咨询进一步确定维权方案。

2025-08-11 05:42: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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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遇到受托人拿钱不还的情况,先与受托人沟通,了解其不还钱的原因,看是否存在合理理由。
(二)若沟通无果,收集相关证据,如委托协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明受托人基于委托关系合法占有财物,且达到当地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
(三)确认受托人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且无合理抗辩理由后,被害人可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2025-08-11 05:04:34 回复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解释如下。1、犯罪的主体职务侵占犯罪的主体一般是有职务便利可利用,既可以是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例如董事、经理、监事或者其他主管人员;也可以是一般的工作人员,例如仓储、物流、财务、销售人员。2、犯罪的行为条件职务侵占行为的行为可以说是多种多样,根据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主要包括侵吞、窃取、骗取和其他方法。(1)侵吞:一般是指行为人利用合法主管、管理、经手、使用企业财物的便利,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例如,收入不入账,据为己有;涂改账目、单据,缩小收入,加大支出,从中侵吞;多报消耗,加大报废物资数量;伪造支款凭证套取现金或顶库。(2)窃取:是指将自己合法主管、经手、管理的公司财物秘密占为己有。行为人实施这类行为时往往采取做假账、伪造现场、谎称被盗、丢失、被人抢劫等方法。这也是职务侵常见的行为方式。最典型的是公司财物的保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公司财物,据为己有。(3)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例如,某公司经理以虚假的投资项目为名,将公司资金转入自己账户,占为己有。(4)其他方法:是指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以外的手段非法占有企业财物。手段一般包括:内外勾结;白条抵库;利用计算机;利用彩票、福利抽奖作弊等。3、犯罪的行为方式职务侵占犯罪的行为方式一般都是作为,但也不能排除特殊情况下的。(1)作为方式。一般包括:①通过制作、涂改等语言、文字行为,首先改变企业财物的所有权关系,然后据为己有。例如通过侵吞手段。②通过身体的行为,将自己保管、管理里的企业财物秘密改变为自己的所有物。例如,通过盗窃手段。③通过编造、涂改、填报、虚假陈述等语言、文字行为,将不应该由自己所得的企业财物非法获取。例如通过诈骗手段,多报消耗,加大报废物数量。④通过其他积极的作为手段,将企业财物据为已有。例如,以借用、试穿、试用的名义非法占有等。(2)方式。只能出现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因为单纯的,很难将企业财物据为己有。根据司法实践,特殊情况下的方式包括:①共同犯罪中,一些负有管理、经营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职责,致使自己厅管理、经营的企业财物被其他同案人侵吞、盗窃、骗取,自己从中分成。这些人的不履行职责,是一种方式,与同案人的作为方式互相配合,共同构成侵占或者。②下属财会人员为了巴结一些负责人、领导者,故意为其虚报冒领差旅费、工资、补贴等,这些负责人、领导者事后明知是冒领,但无异议或者默认,将冒领的财物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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