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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拆迁款儿女该怎么分配

林** 湖北-恩施 宅基地咨询 2025.08.07 23:57:57 398人阅读

宅基地拆迁款儿女该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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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健在:若宅基地房屋归父母,拆迁款分配由父母自行决定,子女应尊重父母意愿。

(二)父母去世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儿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通常均等分配。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会被照顾;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可多分;有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不分或少分。

(三)儿女有出资出力:若儿女对宅基地房屋建设有贡献,可依据贡献大小分割拆迁款。

(四)产生纠纷:先尝试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025-08-08 05:03: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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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宅基地房屋归父母,父母在世时,拆迁款分配由父母定。

2.父母去世未留遗嘱,按法定继承,儿女一般均等分配。但生活困难且缺劳动能力的可适当照顾;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可多分;有能力却不尽义务的少分或不分。

3.儿女对房屋建设有贡献,按贡献分拆迁款。

4.分配有纠纷,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由法院判决。

2025-08-08 03:33: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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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宅基地拆迁款分配情况多样,若房屋为父母所有,父母健在时由其决定;父母去世无遗嘱则法定继承,儿女一般均等分配,特殊情况有不同处理;儿女有出资出力可按贡献分割,产生纠纷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继承在被继承人未留遗嘱时适用法定继承。在宅基地拆迁款分配中,若房屋属父母,父母有自主分配权。父母去世后,儿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分配。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予以照顾,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可多分,有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合理。若儿女对房屋建设有贡献,按贡献分割拆迁款也符合公平原则。当分配出现纠纷,协商是解决问题的友好方式,若协商无果,可通过起诉由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判决。如果您在宅基地拆迁款分配方面遇到难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8-08 03:12: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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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拆迁款分配要依据不同情形处理。若房屋归父母且父母健在,拆迁款分配由父母自主决定。
2.若父母去世且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第一顺序继承人通常均等分配,但对生活困难又缺劳动能力的给予照顾;对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义务的不分或少分。
3.若儿女对房屋建设有出资出力,可按贡献大小分割拆迁款。
4.当分配产生纠纷,建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所以遇到拆迁款分配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处理,同时注重协商沟通,尽量通过和平方式解决纠纷。

2025-08-08 02:09: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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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宅基地房屋归属父母且父母在世,拆迁款分配的决定权在父母,他人无权干涉。
(2)若父母离世且未留下遗嘱,拆迁款分配适用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通常均等分配,但特殊情况会有所不同。比如,生活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会得到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能多分;有扶养能力却不尽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
(3)儿女若对宅基地房屋建设有出资出力,可依据贡献大小分割拆迁款。
(4)分配产生纠纷时,可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提醒:
拆迁款分配易引发家庭矛盾,各方应依据法律理性处理。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2025-08-08 01:12:53 回复

一、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人以及对系争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二、未成年人与其他家庭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建设的许可,其父母等投资建造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该未成年人享有共同所有权。三、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房屋权利人,原权利人已死亡的,可依继承关系处理。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按户计算,且应由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当该户出现人口减少或个别转出本集体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如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则由该户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补偿款,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五、房屋拆迁后尚未实际取得安置房的,当事人要求确认或分割安置房购买权的,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在裁判理由中告知当事人可在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确定后再行主张。农村宅基地拆迁有着很强的身份属性,非本村居民是不能作为安置对象的。但是,非拆迁地居民因继承享受动迁利益的,也仅以房产的动迁价值为准,不享受其他的动迁政策。最主要的还是要依据本拆迁地块的动迁政策而定。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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