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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自愿离婚程序要怎么走

张** 福建-漳州 离婚咨询 2025.08.06 14:26:14 482人阅读

夫妻自愿离婚程序要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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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自愿离婚选择协议离婚,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是首要步骤。该协议要涵盖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关键内容,且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这为后续离婚程序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2)双方需共同前往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结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自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起,进入三十日的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若反悔,可持相关证件材料撤回申请,这给予双方重新思考的机会。
(4)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发放离婚证,婚姻关系至此解除。

提醒:签订离婚协议时要确保内容明确、合理合法。冷静期内要谨慎考虑,决定是否继续离婚。不同情况可能有不同法律问题,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8-06 18:18: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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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时,要确保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明确且双方都认可的一致意见,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时,提前准备好结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保证资料齐全。
(三)在三十日冷静期内,双方都应冷静思考,若有一方反悔,需及时持相关证件材料撤回申请。
(四)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要共同按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不要错过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025-08-06 18:06: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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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自愿离婚要走协议离婚程序,先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协商一致。
2.双方一起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带上结婚证、身份证等证件材料。
3.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后有三十日冷静期,期间一方反悔可撤回申请。
4.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发证,婚姻关系解除。

2025-08-06 18:03: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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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自愿离婚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经过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再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符合条件的婚姻关系解除。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自愿离婚要遵循协议离婚程序。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是协议离婚的基础。之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供结婚证、身份证等材料。设立三十日冷静期是为避免冲动离婚,期间任何一方反悔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再共同申请发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发证,婚姻关系才正式解除。若在离婚过程中遇到协议拟定、程序操作等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8-06 16:3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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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自愿离婚通过协议离婚程序处理,该程序有明确的步骤要求。

第一步,夫妻双方要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协商达成一致。这是协议离婚的基础,确保双方对各项事宜有清晰的约定。

第二步,双方共同前往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结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第三步,自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起三十日为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反悔,可持相关证件材料撤回申请。

第四步,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发证,婚姻关系解除。

建议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保持理性和冷静,确保协议内容公平合理、可执行。申请过程中按要求准备好所有材料,避免因材料不全耽误时间。

2025-08-06 16:11:1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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