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内容规定: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 驶营运机动车。
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当然,如果存在发生了交通事故,逃逸,拒绝检查并且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自然是会从重处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因此,关于醉酒驾驶从重处罚量刑的情形,主要就是以上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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