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无罪辩护词
审判长:
受被告人某某某家属的委托,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指派,由本律师作为被告人某某某的辩护人,经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参加庭审,辩护人根据案件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涉嫌罪名,辩护人认为应当是敲诈勒索罪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某某某行为构成犯罪,辩护人没有不同意见,但是,辩护人认为其构成的犯罪应当是敲诈勒索罪,而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
应当说,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容易混淆的,本案就是容易混淆的一个案例,但是,辩护人经过认真比较后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敲诈勒索罪,而不是抢劫罪。
第
一、 分析被告人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的前提和条件
抢劫罪索要钱财是没有条件和前提的,是没有任何道理的;而敲诈勒索罪往往具有一定的条件和前提。
在本案中,被告人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是以被害人强奸了被告人潘某为前提条件的,而且被害人一开始就承认了具有强奸行为,被害人的这种承认,使被告人对被害人具有强奸行为不再怀疑,被告人因此开始以此为理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的,并且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其强奸为要挟条件的,这些都是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的,而与抢劫罪特征不符,抢劫罪不会有这些前提条件。
第
二、分析被告人对被害人暴力的原因
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往往都是伴随暴力和威胁的,抢劫罪采取暴力的原因是为了当场索要钱财,而敲诈勒索罪往往是进行暴力威胁事后获取钱财。
本案当中部分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殴打,应当说是暴力行为,但是,这个暴力行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当场获取钱财,而是因为对被害人的强奸行为感到气愤,所以,才进行了殴打,殴打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得钱财,而是气愤于被害人的强奸行为,这也是本案区别于抢劫罪暴力是为了获取钱财这一目的的一个主要的特征(这一点,在案卷中有记载)。
第
三、从获取钱财的时间上进行区别
抢劫罪一般是当场获取财物,敲诈勒索罪往往是事后获取。在本案中,被告人并没有强调当场就取得钱财,虽然说当天晚上从自动取款机取了5000元,但是,应当注意到,双方谈成的交易价格是40000元,除了当天晚上的5000元,还有其余的钱财没有取得,其中,更有一个10000元的欠条获取的钱财,也就是说,其获取钱财并不是当场获得,而是事后获得,这也是敲诈勒索罪区别于抢劫罪的一个主要特征,也是为什么本案应当是敲诈勒索罪的一个原因。
第
四、被告人主观故意是敲诈勒索,而不是抢劫。
通过案卷材料反映,被告人主观故意就是以被害人强奸被告人潘某为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也就是说,其主观故意就是敲诈,而不是抢劫。
综合上述四点意见,辩护人认为,不论是从犯罪的客观特征、还是从其主观故意,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而与抢劫罪不符,其犯罪应当是敲诈勒索,而不是抢劫。
二、被告人某某某应当被认定为自首
本案对被告人自动投案应当没有不同意见,主要的矛盾焦点应当在被告人投案的目的和是否如实供述所犯主要犯罪事实。
第
一、关于被告人是否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构成自首包括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虽然在归案后有部分不真实的陈述,但是,其不真实的陈述不涉及犯罪的过程,对于犯罪过程的供述,也就是主要的犯罪事实,供述是真实的。
本辩护人特别注意了被告人某某某在2006年8月26日当晚的供述,也就是犯罪当天某某某主动到派出所之后第一次供述,在该供述中,辩护人注意到有不真实的部分,但是不真实的部分仅仅限于编造了潘某和信某谈对象以及这一事实,对于其他的部分,也就是说如何敲诈被害人钱财、如何如何找到被害人、如何殴打、如何取钱的部分,即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述是真实的。应当说,不真实的这一部分并不涉及到敲诈钱财的主要犯罪过程,对主要的犯罪事实没有影响,因此,应当说,对于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是真实的。
第
二、关于被告人自动投案的目的不影响自首的认定
辩护人注意到,被告人到派出所的目的是举报被害人石某强奸犯罪。辩护人认为,不管被告人处于何种目、不管他是否明确意识到是否属于自首,都不影响被告人自动到派出所进行交代这一主要事实,而恰恰被告人某某某主动到派出所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符合了自首所规定的法律特征;既然符合自首的法律特征,就应当认定为自首行为,而不应当考虑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明确的自首认识。
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某某某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自首。
三、被告人某某某是初犯。
被告人某某某从未有过其他的违法犯罪纪录,表现一直很好,尤其在2002年11月,在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当兵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这些都说明被告人某某某本身是一个很优秀的青年。本次犯罪也是系出偶然、盲目跟从而误入歧途的。这与其法律意识不强,不懂法有很大的关系。当然,对于这种犯罪是不能原谅的,但是,对于像某某某这种被告人,应当是可以挽救的,也是值得挽救的。
四、被告人某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某某某在归案后,虽在第一次的交代中存在小部分不真实的内容,但是大部分都是真实的,并且在随后的交代中,都是如实供述;另外,被告人某某某不但没有分赃获利,而且对于犯罪当天所消费的被害人的1000多元饭费,对被害人也进行了补偿,挽回被害人的损失,这些都反映了他比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五、被告人某某某应当被认定为从犯
辩护人注意到,被告人某某某在犯罪中主要充当了一个车夫的角色,而对于本次犯罪犯因的提出,交涉的过程这些主要的犯罪过程,被告人某某某所起的作用并不大,因此,考虑到其所起的作用,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某某某应当被认定为从犯。
综上,辩护人认为,根据我国刑法坦白从宽的政策,根据以教育为目的惩罚为手段的原则,本着积极挽救被告人、使其重新做人造福社会的目的,考虑到上述这些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情节,请求对被告人某某某从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
此致
北辰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年 月 日
你好,那个敲诈勒索无罪辩护的事,起诉书表述被告人王某是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和逮捕的,但实际王某是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敲诈勒索罪是在王某不能构成涉嫌诈骗罪等罪的前提下,所重新确认的一个罪名。这样就涉及了敲诈勒索罪案件来源的问题了,查看公安机关2010年6月1日对周某和孙某某的询问笔录,敲诈勒索罪的来源似乎为周某和孙某某此时到讷河市公安局刑警队的报案,但倘若案件成立,案发时间是2008年3月份,之前他二人为什么从未有过报案材料,而孙某某本人就是监狱干警,对于这样起码的法律常识心知肚明,如果所述事实存在,早就应当报案,询问笔录也没有记载为什么直到此时才报案公安机关对王仁波和金东日的询问笔录形成的时间是2010年5月13日,说明公安机关对于沙石问题的调查已经开始。公安机关对于在侦破案件时发现其他犯罪案件线索有权进行侦查,但辩护人不能理解的是,为什么非得要周某和孙某某的一份报案材料,这种画蛇添足的做法,足以说明案件的来源不清,不排除人为因素把本就不存在犯罪的案件制造成一起刑事案件。
2020-12-02 02:35:34 回复专业解答在为涉嫌侵占勒索犯罪之被告人提供法律辩护服务之时,辩护律师往往会关注如下几个关键点:首先,他们会集中探讨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意愿;其次,他们会仔细审查指控所依据的证据是否合法取得,以探究其中是否存在诸如刑讯逼供或非法调查取证等不当行为,以便将这些存在疑点的证据排除在外;再次,若案件事实模糊不清或是证据存在缺陷,辩护律师可据此提出被告人无罪或仅承担较轻刑事责任的辩护观点;此外,若涉案金额较小且未能产生严重后果,辩护律师也可主张该案件情节轻微,并据此请求法庭予以从轻量刑;最后,倘若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或揭露他人犯罪行为,这无疑将成为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减轻或从轻量刑的重要理由。
专业解答在对敲诈勒索罪进行辩护时,要详细审查犯罪构成,确定嫌疑人非法占有财产的意图和行为是否符合以威胁强索财物的特征。如果能够证明嫌疑人的索财行为基于合法债权,或者威胁没有达到使被害人恐惧并被迫处分财产的程度,那么这将对案件的定性产生很大影响。
专业解答缓刑是替代传统监禁的刑事处罚,主要适用于被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非累犯或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需满足:犯罪情节轻微、有明显悔过自新表现或缓刑不会给社区带来严重影响。满足条件者可获缓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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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敲诈勒索案件中辩护律师有哪些权利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律师解析 首先要进行工伤的鉴定,然后由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整个辩护流程为: 1、进行工伤治疗。 2、委托律师全程代理。 3、申请工伤认定。 4、申请工伤鉴定(劳动能力和自理能力鉴定)。 5、确定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 6、进行工伤保险理赔。 7、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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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4、但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和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一般不得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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