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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连带责任一般多少比例

杜** 四川-攀枝花 夫妻债务咨询 2025.07.28 11:21:58 349人阅读

夫妻连带责任一般多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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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连带责任无固定比例,对于共同债务,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任一方主张全部债权。这意味着债权人可根据自身便利,选择向其中一方要求偿还全部债务。
(2)一方承担全部债务后,可向另一方追偿其应承担份额。这保障了承担过多债务一方的权益。
(3)确定夫妻内部承担比例时,有约定从约定。若无约定,法院会综合双方经济状况、债务产生原因、受益情况等因素,一般平均分担,但非绝对。若一方对债务形成有重大过错或主要受益,会承担更大比例。

提醒:夫妻双方可事先对债务承担进行约定,发生债务纠纷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7-28 18:0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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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夫妻双方有关于债务承担比例的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双方应遵守约定的比例分担债务。
(二)没有约定时,可先尝试自行协商,综合双方经济状况、债务产生原因、受益情况等因素确定承担比例。
(三)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一般会考虑上述因素,通常可能平均分担,但有重大过错或主要受益方可能承担更大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25-07-28 16:1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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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连带责任无固定比例,对于共同债务,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找任何一方要全部债权。一方还完所有债务后,能向另一方追回应承担部分。
2.确定夫妻内部承担比例时,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的,法院会综合经济状况、债务成因、受益情况等判定,一般平均分担。
3.司法实践中不绝对平均,若一方对债务形成过错大或受益多,可能多担责。

2025-07-28 15:10: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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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连带责任无固定比例,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内部承担比例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法院综合判定,一般平均分担但非绝对。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夫妻对于共同债务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中任何一方偿还全部债务。当一方承担全部债务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在确定夫妻内部承担比例方面,若双方有明确约定,就依照约定执行。要是没有约定,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经济状况、债务产生原因、受益情况等。通常会平均分担,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对债务形成存在重大过错或者是主要受益方,那么该方可能要承担更大的比例。如果在夫妻债务责任承担方面遇到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7-28 13:49: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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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连带责任在共同债务上无固定比例,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能向任一方主张全部债权,一方承担后可向另一方追偿应担份额。
2.确定夫妻内部承担比例,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时,法院会综合经济状况、债务产生原因、受益情况等因素判定,通常平均分担。
3.不过司法实践并非绝对平均,若一方对债务形成有重大过错或主要受益,可能承担更大比例。
4.建议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对可能产生的债务提前做好约定,明确各自责任。若发生债务纠纷,应积极收集经济状况、债务受益等相关证据,以便在确定内部承担比例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7-28 12:20:17 回复

(一)关于能否认定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生效判决虽仅确定夫妻一方即寇淮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是该笔债务发生在寇淮与李大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审、二审及再审申请中,李大红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寇淮一方所负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寇淮与李大红达成过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且第三人知晓该约定。李大红主张二审判决违背本院民一庭答复和复函的认定,但相关答复和复函仅是针对个案相关情况作出的处理意见,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仍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也即,就个案处理而言,并非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一概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重点还应考量该担保之债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密切相关。本案中,担保人寇淮系债务人方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而寇淮又是方欣公司另一股东北京华易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方欣公司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寇淮的个人收益,与寇淮与李大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也有直接关系。李大红主张寇淮因担保而形成的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此,李大红负有举证责任,而李大红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寇淮未将方欣公司的经营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二审判决将本案所涉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无不当。李大红关于本案所涉债务为寇淮个人债务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能否对案涉房产采取执行措施的问题。案涉房产购买于李大红与寇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所有。李大红主张案涉房产由其父母出资购买,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不应予以支持。因本案所涉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执行法院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案涉房产采取执行措施,于法有据。至于李大红主张的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得拍卖的理由,因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审查范围,本院不作审查,李大红可以通过其他执行救济途径另行解决。法律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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