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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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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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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犯罪行为是如何界定的

李** 四川-泸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07.28 10:23:41 370人阅读

虚假诉讼犯罪行为是如何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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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虚假诉讼的违法性质和后果,杜绝参与虚假诉讼行为。
(二)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妥善保存真实的交易凭证和证据,防止他人利用虚假证据进行诉讼。
(三)若发现他人有虚假诉讼嫌疑,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5-07-28 13:48: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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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诉讼是指有人单方或与人串通,用伪造证据等手段,编造民事法律关系和纠纷去法院起诉,影响司法秩序或侵害他人权益。
2.界定虚假诉讼,主体可以是个人或单位;主观上是故意且有非法目的;既影响司法秩序,也可能损害他人权益;客观上是捏造事实启动诉讼。
3.像为逃债虚构纠纷起诉、伪造合同等证据诉讼,都算虚假诉讼。构成犯罪要担刑责,情节严重刑罚更重。

2025-07-28 12:0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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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虚假诉讼是当事人单方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犯罪将担刑责。
法律解析:
虚假诉讼从主体看,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主观上是故意且有非法目的;既侵犯司法秩序,也可能损害他人权益;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事实启动民事诉讼。像为逃债虚构债务纠纷起诉,伪造合同、借条等证据诉讼都属此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虚假诉讼罪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情节严重刑罚更重。虚假诉讼不仅干扰正常司法活动,还会让他人合法权益受损。若遇到类似问题或有相关法律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7-28 11:55: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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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诉讼是严重扰乱司法秩序、侵害他人权益的恶劣行为。其主体涵盖自然人和单位,主观上是故意且有非法目的,客体涉及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客观表现为捏造事实启动民事诉讼。像为逃债虚构债务纠纷起诉、伪造合同借条诉讼等情况屡见不鲜。
2.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司法机关应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力度,提高识别虚假证据和陈述的能力。同时,建立虚假诉讼的预警机制,对于可疑案件重点关注。此外,要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威慑,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

2025-07-28 11:52: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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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虚假诉讼是一种严重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其主体涵盖自然人和单位,主观上是故意且有非法目的。
(2)这种行为既侵犯了司法秩序,又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在客观上主要通过捏造事实来启动民事诉讼程序。
(3)常见的虚假诉讼表现有逃避债务时虚构债务纠纷起诉,以及伪造合同、借条等证据进行诉讼。
(4)一旦构成虚假诉讼罪,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刑罚会更重。

提醒:
参与虚假诉讼会面临法律严惩,不要为了非法目的参与此类行为。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如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7-28 11:17:09 回复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采取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侵害第三人、集体或者国家利益的行为。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高发的形势下,如何有效遏制虚假诉讼,是摆在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难题,也是亟需解决的一个课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审判实践的调研结果,吸收了实践中的有益的经验做法,采纳了合理怀疑加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式,总结出了可能是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方式。具体理解如下:(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对于民间借贷出借人是否实际出借款项,进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是否系虚假诉讼,应考察出借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如果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应对其是否出借款项持有合理怀疑。当然,考虑到民间借贷的特殊性,也可能存在有些出借人从其亲戚朋友那里借款然后再行出借的事实,故在法院持有怀疑时,允许出借人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就常理而言,其在民事审判中具有事实认定功能。司法实践中的案件事实并非客观事实的重现,而是法律人在已掌握的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和生活常识等对案件事实的重构。在这个过程中,日常生活经验等常理起到重要作用。不管是法官、律师还是侦查人员,他们在事实认定的时候,并非按照时间顺序一点点地将案件事实铺开,而是以证据为基础,验证某一事实假设能否站得住脚,前后是否会出现逻辑矛盾,能不能建构起前后一致的证据链。在上述事实验证过程中,常理就起到极为重要的筛选作用,一个事实假设要想经得起检验,它首先必须遵循常理,符合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经验。当然,就当事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而言,人民法院基于常理来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究竟如何加以审查并判断,还需要具体审判人员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认定,以形成心证。(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对于民间借贷纠纷而言,出借人在起诉时应提供初步的证据来佐证其主张。债权凭证应该是其中比较重要的证据。债权凭证有多种,比如借款协议、收据、借据、汇款单、承诺函等。如果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往往会给审判人员带来虚假诉讼的表面印象。另外,虚假诉讼的证据一般为书证,虚假诉讼者为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编制的书证形式上完全符合法定条件,被告也都没有异议;但即使这样,虚构的事实仍然代替不了客观的事实,如果审判人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发现书证有伪造可能的,即便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并无异议,也应产生该诉讼系虚假诉讼的合理怀疑。(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案件程序的启动,多发生在以虚假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另案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但是财产尚未处置完毕前。当然,实践中也有部分虚假诉讼案件早于他案进入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这种虚假诉讼就更加具有隐蔽性,更不易鉴别。所以,就民间借贷纠纷而言,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的,则审判人员可对当事人系虚假诉讼产生合理的怀疑。(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就民间借贷诉讼而言,当事人基于对其利益的关注,往往亲自到庭参加诉讼。在虚假诉讼案件中,为了避免露出破绽,当事人到庭率较低,大多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给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设置障碍。因此,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且当事人所委托的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矛盾,则审判人员应对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发生产生疑问。(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一般而言,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过程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之间一般不具有实质性对抗。被告要么只让代理人到庭应诉,从而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要么选择还款期限、利息、违约金等非关键细节进行辩解,并不否认原告诉称的基本事实。在此情况下,审判人员就应警惕当事人的虚假诉讼性质。另外,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一方面力图规避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审查,一方面希望尽快达到其诉讼目的,往往倾向于调解结案,通过诉讼调解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因此,对于当事人之间诉讼的对抗不符合常理,且当事人乐于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审判人员也应加以警惕。(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虚假诉讼往往是为了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对其他人的利益影响至为明显,而其他人也最关心这种诉讼的结果。例如,对于夫妻一方在离婚过程中出于逃避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考虑,虚构同他人的债务,并通过让债权人起诉的形式来达到其目的,在此情况下,夫妻另一方往往会提出异议。对于夫妻一方能够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的,审判人员应考虑到此诉讼是否是虚假诉讼的问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中,当事人往往通过串通的形式意图减少一方的责任财产,以达到损害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目的。就此而言,如果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对此诉讼提出异议,则应引起审判人员的足够重视。因此,只要是案外人的债权人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提出异议,则审判人员应结合案件的其他事实加以综合判断。(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在市场经济中,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采取相对公平的交易方式。因此,如果当事人在纠纷中出现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则往往不符合市场交易的规则,因此,该种情况应引起审判人员的注意。在审理中,审判人员可以采用完全客观的认定方法,无需考虑当事人是否具有低价转让的合理理由。亦即,只要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就应该引起审判人员的足够重视,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条的规定综合判断是否构成虚假诉讼。至于何谓低价,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中对“明显不合理低价”的规定来加以认定。因此,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存在以地域市场价或者交易指导价70%进行交易的情形的,则可以考虑当事人有虚假诉讼的嫌疑。(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无论是放弃其实体权利,还是放弃其程序权利,均属于其对自己权利的行使方式,法律往往允许。但需要注意的是,自近代社会以来,权利的行使往往负担有限制条件。就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判断而言,当事人不正当放弃其权利,可能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审判人员有怀疑其系虚假诉讼的正当理由。而对于不正当的判定,应以可能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作为其实质的判断要素,不应将当事人是否认识到这种放弃会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作为考虑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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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人对虚假诉讼属于犯罪行为吗?

    专业解答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第三人对虚假诉讼属于犯罪行为吗,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2024.08.08 1478阅读
  • 第三人对虚假诉讼属于犯罪行为吗?

    专业解答是属于犯罪行为的。第三人的虚假诉讼将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咋成极大的威胁,并且也歪曲了事实,对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也造成了非常负面的影响,因此将会被处以一定程度的处罚。

    2024.08.10 2010阅读
  • 虚假诉讼罪是行为犯吗?

    专业解答虚假诉讼罪是行为犯,虚假诉讼如果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犯罪,需要从重处罚,如果犯了虚假诉讼罪又犯了其他的罪行,需要按照处罚较重的罪行进行处罚,一般不实行数罪并罚。

    2024.08.29 295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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