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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公司债务与分公司负责人的关系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也就是说,分公司的债务原则上应当由总公司负责偿还。但分公司负责人是否要承担个人责任,主要看以下情况:
1. 如果负责人存在滥用职权、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
2. 如果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为分公司债务提供担保,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3. 如果负责人与公司财产混同,可能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建议:
1. 先确认债务性质,是分公司经营产生的正常债务还是其他情况
2. 梳理负责人与债务的具体关系,看是否存在上述特殊情况
3. 如果只是正常经营产生的债务,负责人一般无需个人承担需要更具体的案情才能给出更准确的判断。如果有进一步细节,可以补充说明。
2025-07-24 14:20: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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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总公司财产不够清偿债务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分公司的财产。供参考。
2025-07-24 14:18: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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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债务一般和分公司负责人没关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总公司债务通常用总公司财产清偿。不过,若分公司负责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总公司债务产生,可能要担责。解决方案是先明确债务成因,若负责人无过错,不用负责;若有过错,总公司可追偿其责任。
2025-07-24 14:17:4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