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监视居住的情形:包括患有重病生活无法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因案件特殊情况监视居住更适宜、羁押期满案件未办结。
2.符合逮捕条件,但有上述特殊情况的嫌疑人、被告人也可监视居住。
3.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通常在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则在指定居所执行。
监视居住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措施,适用于特定情形。法律规定符合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是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案件特殊情况需监视居住、羁押期满案件未办结等情形可监视居住。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有上述特殊情况的嫌疑人、被告人也能监视居住。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执法部门严格审查适用条件,确保监视居住措施合理使用,避免滥用。
2.执行过程中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儿的人员。
3.加强对指定居所执行的监督,防止侵犯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法律分析:
(1)监视居住有多种法定适用情形,涵盖犯罪嫌疑人自身身体状况、家庭扶养情况、案件特殊需求以及羁押期限等方面。这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人道主义和实际情况。
(2)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特定情形的人员,也可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进一步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和人性化。
(3)监视居住的执行主体为公安机关,执行地点原则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特殊情况下无固定住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确保了执行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提醒:
监视居住的适用有严格法律规定,不同案情对应条件可能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结论:符合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被监视居住,监视居住一般在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法律解析:依据法律,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是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因案件特殊情况或办理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适宜、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等情形时,可进行监视居住。即便符合逮捕条件,但存在上述特定情形,同样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通常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若没有固定住处,则可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且执行主体为公安机关。若遇到涉及监视居住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
(一)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存在符合监视居住的情形,应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说明自身符合的具体情形,如提供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等。
(二)办案机关在审核申请时,会综合各方面因素判断是否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相关人员要积极配合调查。
(三)若被决定监视居住,在住处执行的要遵守相关规定,若在指定居所执行,要服从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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