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强制措施专题 > 监视居住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监视居住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在涉及到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事宜中,其申请适用监视居住制度需满足以下特定条件:
首先,倘若该人员患有重度疾病且日常生活无法独自处理;
其次,如果该人员为生活无法自主之人的主要抚养者;
再者,若拘留期已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审结,则有必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进行后续处理;
此外,若采用监视居住措施更有利于案件审理工作的开展;
最后,对于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也可考虑适用监视居住制度。
刑法》第七十四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5-19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段文超律师

帮助人数: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