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事宜中,其申请适用
监视居住制度需满足以下特定条件:
首先,倘若该人员患有重度疾病且日常生活无法独自处理;
其次,如果该人员为生活无法自主之人的主要
抚养者;
再者,若
拘留期已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审结,则有必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进行后续处理;
此外,若采用监视居住措施更有利于案件审理工作的开展;
最后,对于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
性犯罪嫌疑人,也可考虑适用监视居住制度。
《
刑法》第七十四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
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
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
证人,也不交纳
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