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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一年后能做劳动能力鉴定吗

赵* 云南-大理 工伤鉴定咨询 2025.07.23 14:10:13 442人阅读

工伤认定一年后能做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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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工伤认定一年后,若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停工留薪期满,是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对其并无严格的时间限制,关键在于伤情稳定这一条件。
(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一定时效性要求。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若工伤职工、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提醒: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要确保伤情稳定,同时留意复查鉴定的时间规定。不同工伤情况对应的鉴定要求和结果可能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7-23 17:2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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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职工在工伤认定一年后,想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首先要确认伤情是否相对稳定,是否存在残疾且影响劳动能力,或停工留薪期已满。
(二)若符合条件,准备好相关材料,如工伤认定决定书、医院诊断证明等,按规定流程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若认为伤残情况有变化,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025-07-23 16:35: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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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一年后,通常能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治疗后伤情稳定,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停工留薪期满,就可做鉴定,无严格时间限制,关键是伤情稳定。
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要留意时效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若相关人员觉得伤残情况有变,能申请复查鉴定。只要符合条件,工伤认定一年后也能正常申请。

2025-07-23 16:15: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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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伤认定一年后,只要符合伤情稳定等条件,一般能做劳动能力鉴定。
法律解析: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就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关键在于伤情是否稳定。同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要注意时效性,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若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所以在工伤认定一年后,只要满足相应条件,就能够正常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如果大家在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方面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7-23 14:3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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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一年后,若符合伤情稳定等条件,能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停工留薪期满,就可开展鉴定,没有严格时间限制。
2.要重视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效性。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若工伤职工、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有变化,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3.建议职工在工伤治疗期间留意自身伤情恢复状况,当感觉伤情相对稳定时,及时与单位沟通并按流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对于已完成鉴定的,相关主体也应持续关注伤残情况,若有变化及时申请复查鉴定,以保障权益。

2025-07-23 14:29:02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对于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认购书的法律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别有相应规定: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践中,相关争议的重点,一般都围绕着上述司法解释的第四条来认定。如果是购房者反悔,拒不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则不退还定金。如果是开发商违约,无法在约定的时间内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则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当然,如果有其它损失,还可能依据缔约过失责任承担其它责任的可能。不过从实践来看,如果稍微懂得一点技巧,很可能做到合法地规避《认购书》中的定金罚责条款。比如说,买方在签订认购书后,虽然内心反悔,但是并不表现出来,仍在约定的时间找开发商协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双方还要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确定,毕竟《认购书》只能确定一些最基本的条款内容,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要复杂得多。如果对合同中的一些条款买方与与开发商怎么商量也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双方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法律上看,就不归责于任何一方,那样就不适用定金条款了,《认购书》解除或失效,定金原数退还。同样是反悔,如果直接说就是违约,定金不退;如果以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为由拒签,就不归责于任何一方,定金原数退还。当然,换到开发商的角度也是如此,如果开发商想反悔,往往会在提供合同文本时对一些条款进行苛刻的设置,让购房者无法接受。所以,这种《认购书》真正的法律约束力,并不强。当然,从保护购房者的角度讲,如果非要走这个程序,还是要提示两点:第一,《认购书》一般只是预约签约的作用,建议认购书中约定的准备签约日期不要太长,以免夜长梦多误事,一周或十天左右为宜。因为有的开发商在房屋不具备出售条件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往往在《认购书》中约定较长签约周期,用这个方法套取购房者的资金。第二,在《认购书》中购房者的付款数额尽量要低一些。虽然我们前面分析过《认购书》的法律约束力往往不是很强,但不要忘记,一旦签订《认购书》,首先履行义务的是购房者,因为购房者往往要先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或预付款,就算开发商违约,购房者还要追着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不行还要,很麻烦的。而如果购房者违约,人家开发商只要一个通知,直接就扣掉定金了。所以,在这个博弈中,购房者还是处于弱势,既然如此,定金或预付款的数额相对低一些,应该是对购房者更有利的,因为风险会相应降低。最后,再简单总结一下,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订立的情况下,如何根据不同情况适用《认购书》中的定金罚则:(1)如果购房者无正当理由不按《认购书》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开发商有权不予返还定金。(2)如果是开发商过错导致双方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双倍返还定金。(3)双方对不能签订预售合同均无过错的,不适用定金条款,所交纳的定金应当原数退还。比如对于认购书中未确认的其他购房合同条款,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这对于买卖双方都不视为违约,此时导致购房合同无法签订,就属于双方均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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