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供需合理理由与证据支持,前提是原供述违背真实意愿,如刑讯逼供、诱供等。无正当理由随意翻供会影响司法机关对认罪态度的评价。
1.若有刑讯逼供证据,可在后续诉讼程序反映。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审判阶段向法院提出,同时提供伤痕、同监室人员证言等相关线索。
2.若是记忆错误等致原供述不实,应及时向司法机关说明,提供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能证明真实情况的证据。
法律分析:
(1)对已承认的轻伤二级相关供述翻供,前提是原供述违背真实意愿,如刑讯逼供、诱供等情况。只有存在此类情况,翻供才具有合理基础。
(2)若有证据证明遭受刑讯逼供,可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反映,审判阶段向法院提出,并提供伤痕、同监室人员证言等线索,让司法机关进一步核实。
(3)因记忆错误等导致原供述不实,要及时向司法机关说明,提供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能证明真实情况的证据,以纠正错误的供述。
(4)无正当理由随意翻供,司法机关会认为当事人认罪态度不佳,可能影响最终的处理结果。
提醒:翻供需有合理理由与证据,随意翻供不可取,若对自身情况把握不准,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要翻供轻伤二级相关供述,首先确认原供述违背真实意愿,像受到刑讯逼供、诱供等情况。
(二)若有刑讯逼供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反映,审判阶段向法院提出,并提供伤痕、同监室人员证言等线索。
(三)若是记忆错误等致原供述不实,及时向司法机关说明,提供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能证明真实情况的证据。
(四)注意不能无正当理由随意翻供,否则会影响司法机关对认罪态度的评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1.翻供轻伤二级供述,要有合理理由和证据。前提是原供述违背真实意愿,如被刑讯逼供、诱供。
2.若有刑讯逼供证据,可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审判阶段向法院反映,提供伤痕、同监室人员证言等线索。
3.因记忆错误等致原供述不实,要及时向司法机关说明,提供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随意翻供或影响认罪态度评价。
结论:
对已承认的轻伤二级相关供述翻供,需有合理理由与证据支持,无正当理由随意翻供会产生不利影响。
法律解析:
翻供需基于原供述违背真实意愿,如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情况。若有证据证明曾遭受刑讯逼供,可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反映,审判阶段向法院提出,并提供伤痕、同监室人员证言等线索。若是因记忆错误等其他原因致原供述不实,要及时向司法机关说明,提供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明真实情况的证据。随意翻供没有正当理由,司法机关会重新考量当事人认罪态度。所以,在涉及此类法律问题时,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且有效的法律建议,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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