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认定民警犯寻衅滋事罪,和普通公民遵循相同的条件。主体方面,只要民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符合犯罪主体要求。
(2)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民警明知自身行为会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仍有意为之。
(3)客观上,若民警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且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且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这些行为之一,就可能构成此罪。
(4)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不过,民警执法时因不规范产生纠纷,和寻衅滋事罪有本质不同,认定时需结合具体行为、动机、危害后果等综合考量。
提醒:对于民警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需严谨判断,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若判断民警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可先确定主体条件,看其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二)从主观方面分析,要确认民警是否故意实施行为,即是否明知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仍去做。
(三)查看客观行为,是否有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且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且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等情况。
(四)明确行为是否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并且要区分执法纠纷和寻衅滋事罪,结合具体行为、动机、危害后果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1.民警犯寻衅滋事罪认定条件和普通公民一样,主体是达到刑责年龄、有刑责能力的自然人,民警符合。
2.主观方面为故意,明知道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还这么做。
3.客观上有随意殴打、追逐拦截等行为之一,且情节恶劣或严重,还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
4.民警执法纠纷与该罪有本质区别,认定要结合行为、动机和后果综合判断。
结论:
民警犯寻衅滋事罪认定条件和普通公民一致,需综合多方面判断,且与执法纠纷有本质区别。
法律解析:
从认定主体看,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就符合寻衅滋事罪主体条件,民警属于此范畴。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即明知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仍去实施。客观上要实施特定行为,如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等四类行为之一,同时该行为侵犯社会公共秩序。不过,民警执法时因不规范产生纠纷,和寻衅滋事罪有本质差异。认定民警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要结合具体行为、动机、危害后果等综合考量。如果对民警相关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存在疑问,或想了解更多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民警犯寻衅滋事罪认定条件与普通公民相同。主体需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民警符合此标准。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仍实施。
2.客观上实施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且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且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等行为之一,同时侵犯社会公共秩序。
3.要注意民警执法不规范产生的纠纷和寻衅滋事罪有本质区别。认定时需结合具体行为、动机、危害后果等综合判断。
解决措施和建议:一是加强对民警的法律培训,提升法律意识和规范执法能力。二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民警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三是在认定犯罪时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证据要求,确保认定准确公正。
专业解答在民间借贷关系中触犯寻衅滋事罪,所指的往往是在整个借款环节中所出现的不合理争执、恶意干扰以及使用暴力进行追讨债务等行为,这些不当行为会严重扰乱公众秩序或者他人生活的平静与秩序。在对这类犯罪行为进行判定和裁决时,法院会深入分析,并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具体的行为方式及其产生的社会影响来做出判断。举例来说,如果存在频繁的电话骚扰、非法拘禁、恐吓威胁等行为,那么就有可能被视为寻衅滋事。
专业解答涉及寻衅滋事罪行,面对警方询问,坦然承认犯罪事实的后果是什么对于涉及普通寻衅滋事行为的当事人,相关部门会给予其五天至十天不等扣留期,同时可根据情况处以五百元以内的罚款;如情节较为严重者,则会予以延长到十天至十五天不等的拘留期限,同时可能另外并处一千元以内的罚款。
专业解答袭警罪侵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人民警察执法秩序。对象是在法律职权范围内执行职务的警察。以暴力或威胁阻碍执法,导致严重后果者构成此罪。暴力袭击警察可判三年以下刑罚,若使用危险手段严重危害警察人身安全,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专业解答承认寻衅滋事罪的被调查者将面临法律制裁。普通行为可处五日至十日的行政拘留和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和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斗殴、持续追逐或拦截他人、强占或破坏公私财物等不法行为。
专业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当行为人出现人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等情况,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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