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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的范围包括哪些情形

王** 青海-海东 离婚咨询 2025.07.17 11:40:27 436人阅读

诉讼离婚的范围包括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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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主要针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情况。就常见可诉讼离婚情形来说:
一是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像有配偶还跟别人结婚或像夫妻般生活。
二是有家暴、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行为,对家人身心造成伤害。
三是一方赌博、吸毒等恶习难改,影响夫妻生活。
四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要因感情因素才行。
五是其他致感情破裂情况,比如一方失踪,另一方起诉应判离。法院以感情是否破裂来判定能否离婚。

2025-07-17 17:5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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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符合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可提起诉讼离婚。
法律解析:
法律明确规定,当出现上述几种情形时,意味着夫妻感情很可能已破裂,提起诉讼离婚有较大可能得到法院支持。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严重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家庭暴力等行为侵犯家庭成员权益,破坏家庭和谐;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影响夫妻生活质量;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反映出夫妻关系长期不睦。而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像一方被宣告失踪这种,也体现了夫妻关系事实上的名存实亡。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婚姻中各方的合法权益,让婚姻关系在无法维系时能有合理的解除途径。如果在生活中遇到类似困扰,不确定自身情况是否符合诉讼离婚条件,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025-07-17 16:21: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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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范围围绕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设定,这一规定合理且必要。从法律层面看,这些常见情形明确界定了可提起诉讼离婚的边界,保障了婚姻中受伤害方的权益,维护了婚姻关系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针对诉讼离婚相关问题,有如下建议措施:
1.对于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情形,要加强证据收集意识。相关方应留意收集如共同居住证明、以夫妻名义生活的证人证言等证据。
2.遭遇家庭暴力等行为,受害者要及时报警并留存就医诊断等材料,为后面诉讼提供有力证据。
3.面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情况,要保留相关戒治记录等,以证明屡教不改的事实。
4.因感情不和分居,需保留分居证据,比如分居协议、租房合同等,确保符合法定条件。
5.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诉讼时,要准备好失踪宣告相关材料。

2025-07-17 15:28: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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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破坏了婚姻的忠诚原则,严重损害夫妻关系。比如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组建新家庭,此行为对配偶伤害极大,另一方有权提起诉讼离婚。
(2)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属于严重侵犯家庭成员权益的行为。无论是身体暴力还是精神折磨,都让家庭关系无法正常维系,受害者可通过诉讼离婚摆脱困境。
(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会使家庭经济和生活陷入混乱,严重影响夫妻共同生活,对家庭造成极大伤害,另一方可借此提起诉讼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体现夫妻感情已无法修复,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符合诉讼离婚条件。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涵盖范围广,像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能得到支持。

提醒:
诉讼离婚需保留好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相关证据,以便更好维护自身权益。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7-17 14:07: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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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怀疑对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
(二)遭遇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及时报警并保留好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等,作为有力证据。
(三)对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情况,可收集其参与相关活动的证据,如场所记录等。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要保留好分居相关证据,比如租房合同、居委会证明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025-07-17 12:28:4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您好,关于工伤认定范围包括哪些情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诉讼保全的范围有哪些诉讼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财产所有权凭证,如汽车要提供车户证明,房屋要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书等,以防错将他人的财产查封、扣押。对案外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本案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能采取保全措施。诉讼保全的对象界定应以法人、公民合法所有,且能够自由处分为原则。不是合法所有,如土地、淫秽物品,或非自己所有,如保管、租借他人之物,或自己所有,但受管制的物品,均不能进行财产保全。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自己所有,但是法律禁止予以财产保全的,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军队的战备、军需物质、款项,以及公益事业和慈善机构办公财产、救灾扶贫专户也禁止进行财产保全;二是非自己所有,但法律允许予以财产保全,则必须严格依法律的规定范围,例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权下可以处分的财物应严格进行财产保全,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的到期应得收益或债权,必须在有充分的证据和第三人就自己与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没有争议的前提下适用。什么叫诉讼保全诉讼保全,也叫财产保全。它是指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讼保全方式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采取哪一种措施必须在申请书中说明,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糊其词。否则可以不予受理。诉前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以前,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诉讼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作出判决执行前,执行开始后不能申请诉讼保全。执行前保全时间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状况,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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