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送礼退回是否算受贿要分情况。国家工作人员收礼后及时退还或上交,不算受贿。“及时”表明主观无受贿想法,客观积极退还,体现不想受贿。
2.若先非法收礼,后因自己或关联人、事被查,为掩饰犯罪才退还或上交,仍构成受贿。因其起初已有受贿故意和行为,退还只是补救。
3.判断是否受贿,关键看收礼时主观故意、退还时间与原因。
结论:
送礼退回是否构成受贿,关键在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时主观故意、退还时间和原因,及时退还或上交不认定为受贿,为掩饰犯罪而退还仍构成受贿。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当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表明主观上无受贿故意,客观上积极退还,这种情况不认定为受贿。但要是先非法收受财物,之后因自身或关联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才退还或上交,由于起初已有受贿的故意和行为,所以仍构成受贿。判断是否构成受贿,需综合考量主观故意和退还的时间与原因。如果遇到类似复杂的法律情形,难以判断自身行为性质,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1.送礼退回是否构成受贿关键在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时主观故意以及退还时间和原因。若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主观无受贿故意且客观积极退还或上交,不认定为受贿,体现其不想受贿的态度。
2.若先非法收受财物,后因自身或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上交,仍构成受贿,因其起初已有受贿故意和行为,退还只是事后补救。
3.解决措施和建议:国家应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廉洁自律能力。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公职人员的财物往来进行有效监管。一旦发现受贿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
法律分析:
(1)当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请托人财物后能及时退还或上交,从法律角度来看,不认定为受贿。这里的“及时”有着明确的界定,主观上表明其没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积极地进行退还或上交的行为,这一系列举动清晰展现出不想受贿的态度。
(2)若国家工作人员先非法收受了财物,之后由于自身或者与受贿相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了掩饰犯罪而退还或上交财物,这种情况依旧构成受贿。其在收受财物的起初,就已经具备了受贿的故意和相应行为,退还行为只是事后的补救措施,不能改变受贿的本质。
提醒:
国家工作人员面对财物馈赠时应及时表明态度退还或上交。若已收受财物,不要因外界因素干扰才退还,否则可能被认定受贿,具体情况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主观无受贿故意,且在客观上积极主动退还或上交,应保留好退还或上交的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上交的书面材料等,以证明自己行为的及时性和主动性。
(二)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是在自身或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后才退还或上交财物,这种情况难以改变受贿性质。此时应配合调查,如实交代整个受贿过程和退还原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专业解答送礼被退回,说明存在客观占有的事实,所以应当认为是构成行贿的,关于行贿罪,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是要求行为人的主观上有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的意图,其该意图应该是故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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