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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诈骗罪的主体是谁

陈* 上海-闵行区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5.07.15 23:23:04 460人阅读

如何认定诈骗罪的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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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构成这个罪。

在实际的司法操作里,常见的实施诈骗行为的主体有个人。就像有单个自然人,用编造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办法,去骗取别人的财物。单位也可能成为诈骗罪的主体。要是单位集体做了决定去实施诈骗行为,目的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且诈骗来的钱归单位所有,那就得按照单位犯罪来处理。不过要注意,认定单位构成诈骗罪的时候,得严格按照单位犯罪的特征来判断,把它和个人诈骗行为区分开。主体的认定对诈骗罪的定性和量刑都特别关键,这直接关系到司法是不是公平、准确。比如说,如果把个人诈骗误当成单位犯罪,或者反过来,那结果肯定是错的。所以必须准确认定主体,才能让法律的判决既公平又合理,维护好社会的法治秩序。

2025-07-16 05:3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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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有可能构成此罪。

在司法实践里,常见的实施诈骗行为主体有个人。像那种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单个自然人。而单位同样可能成为诈骗罪主体,要是单位集体作出实施诈骗行为的决定,目的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且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这种情况应以单位犯罪来论处。不过,认定单位构成诈骗罪时,必须严格把控其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将其与个人诈骗行为区分开来。主体的认定对于诈骗罪的定性和量刑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这直接关系到司法的公平与准确。因为准确认定主体,才能依据法律规定,恰当判断行为的性质到底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进而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量刑,确保法律的公平得以实现,让有罪之人受到应有的惩处,无辜之人不被错误追究。

2025-07-16 04:59: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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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构成这个罪。

在司法实践里,常见实施诈骗行为的主体有个人。比如说,有单个自然人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去骗别人的财物。单位也可能成为诈骗罪主体,如果单位集体决定实施诈骗行为,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且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那就应以单位犯罪来处理。要注意,认定单位构成诈骗罪时,得严格判断其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特征,把它和个人诈骗行为区分开。主体的认定对诈骗罪的定性和量刑都特别关键,这关系到司法的公平和准确。因为只有准确认定主体,才能正确判断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进而依据不同情况进行合理量刑,保证司法过程公平,对犯罪行为的惩处恰当合理。

2025-07-16 03:0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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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构成此罪。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实施诈骗行为主体有个人。比如,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单个自然人。单位也可能成为诈骗罪主体,要是单位集体决定实施诈骗行为,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且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就应以单位犯罪来论处。要注意,认定单位构成诈骗罪时,需严格把控其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特征,将其与个人诈骗行为区分开来。主体的认定对诈骗罪的定性和量刑都极为关键,关系到司法的公平与准确。

2025-07-16 01:5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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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够构成此罪。在司法实践里,常见的实施诈骗行为的主体有个人,像那种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单个自然人。另外,单位也有可能成为诈骗罪主体。要是单位集体做出决定实施诈骗行为,目的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且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那就应该按照单位犯罪来处理。不过要注意,认定单位构成诈骗罪时,必须严格把控其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将其与个人诈骗行为区分开来。主体的认定对于诈骗罪的定性以及量刑都非常关键,这直接关系到司法的公平和准确。比如说,若有单位集体策划了一场诈骗活动,以虚假项目为由头,欺骗了众多受害者,并且所骗钱财都进入了单位账户,用于单位的一些不正当开支,这种情况下就很可能被认定为单位构成诈骗罪。所以在具体案件中,准确认定主体是正确处理诈骗罪的重要基础。

2025-07-16 01:22:5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章建筑的认定主体是违章建筑的违章建筑物的建设者,包括单位或者个人。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对于违法建筑该怎么处罚(1)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或农用地进行建设,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罚款。(3)对历史和原因形成的违建处理:因为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规划手续情况,这种情况下不宜按照违章建筑处理,特别是在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中这类矛盾尤为凸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和原则,应当组织规划、土地、执法等部门对于未办理关手续的建筑物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的要给予补偿,认定违法的不予补偿;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为实现拆迁速度,将一些历史原因形成的违章建筑。

一、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从司法实践来看,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我国1979年刑法第113条第1款对本罪的主体规定也明确限定于此。但是,鉴于实践中也有少数情况下,重大交通事故由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所致,因此,1979年刑法第113条第2款又规定“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为立法简洁起见,修订后的刑法第133条对本罪的主体干脆不作限定。毫无疑问,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在修订后,其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与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之间已产生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故航空人员违章造成重大飞行事故的成立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职工违章造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成立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而均不成立交通肇事罪。因此,本罪的主体实际上仅限于航空人员、铁路人员以外的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其他人员。二、非机动车辆的驾(骑)驶人员及行人可否成为本罪的主体从过去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这类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一般都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认定处罚。但笔者认为,从实际情况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来看,无论是机动交通工具运输人员还是非机动交通工具运输人员、行人,都可以因自己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而致成重大事故,因而理所当然地在本罪的主体中不能排除非机动车辆的驾(骑)驶人员及行人。例如,行人违章在高速公路上突然横穿,致使过往汽车紧急刹车而相撞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完全符合本罪的构成。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非机动交通工具运输人员及行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应特别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对于客观上不可能造成不特定或多数人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不应以本罪认定。譬如,行为人在通常没有机动车辆来往的公路上违章骑自行车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只可能危害特定少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因而只能分别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能认定为本罪。根据监督过失理论,《解释》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十分值得肯定的。问题是,单位主管人员等人员,如果不是“指使”、“强令”驾驶人员违章驾驶,可否因其疏于监督管理而构成交通肇事罪例如,某单位主管人员明知其雇佣的汽车司机无驾驶资格或明知其用于运营的客车经常严重超载,而仍任凭司机违章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可否认定该主管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笔者认为,依监督过失理论,这种情况下追究主管人员交通肇事罪的罪责是不成问题的,但是根据《解释》的精神,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解释》只明确了上述人员因“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形可以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不宜对该规定作类推解释。当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397条(玩忽职守罪)的,依照各该条定罪处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章建筑的认定主体是违章建筑的违章建筑物的建设者,包括单位或者个人。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对于违法建筑该怎么处罚(1)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或农用地进行建设,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罚款。(3)对历史和原因形成的违建处理:因为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规划手续情况,这种情况下不宜按照违章建筑处理,特别是在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中这类矛盾尤为凸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和原则,应当组织规划、土地、执法等部门对于未办理关手续的建筑物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的要给予补偿,认定违法的不予补偿;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为实现拆迁速度,将一些历史原因形成的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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