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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怎么办

余* 河北-沧州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咨询 2025.07.14 14:58:05 327人阅读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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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没履行,权益受损人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会查被执行人财产,像银行存款、房子车子等,能对财产查封、扣押等。
要是被执行人有能力却不执行,情节严重会构成犯罪,要受刑罚。
法院还能限制其出境、在征信记录、媒体曝光等,督促履行赔偿。
若被执行人确实没财产,法院可能终结本次执行,但发现财产后,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

2025-07-14 19:4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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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权益受损方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多种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或担刑责,暂无财产执行也不意味着权益无法实现。
法律解析:
当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未得到履行,权益受损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后,会全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像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这些都在查询范围内,并能依法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操作。如果被执行人有能力却故意不执行,情节严重就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法院为督促其履行,还能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等措施。要是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这不是终点,一旦发现其有财产,申请人能随时申请恢复执行。这一系列规定保障了权益受损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大家在这方面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025-07-14 18:09: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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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时,权益受损方申请强制执行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这一举措是法律赋予的有力保障,确保赔偿得以落实。

为更好实现权益维护,有以下建议:
1.权益受损方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尽可能收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信息、房产车辆登记情况等,提供给法院,助其快速准确执行。

2.法院执行过程中,建立高效沟通机制,及时向申请人反馈执行进展,让其了解工作动态。

3.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和惩处,应严格依法进行,加大惩处力度,形成威慑。

4.完善对被执行人限制措施的配套机制,确保限制出境、征信记录等措施切实发挥督促作用。

5.针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法院和申请人应保持关注,建立有效跟踪机制,以便及时恢复执行。

2025-07-14 17:51: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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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权益受损方申请强制执行,是保障自身民事赔偿权益的有力手段。法院受理后全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多维度保障权益实现。
(2)对有能力却拒不执行者,法律予以刑事制裁,这从刑事层面震慑拒不执行行为,维护司法权威。
(3)限制出境、征信记录及媒体公布信息等措施,从多方面给被执行人施压,促使其尽快履行赔偿责任。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非权益受损方求偿之路的终点,发现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保障权益实现的可能性。

提醒: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时,权益受损方及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可能面临严重法律后果。

2025-07-14 16:46: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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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益受损方申请强制执行时,要准备好相关材料,确保申请流程顺畅。
(二)密切关注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进展,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三)对于法院采取的各种执行措施,配合法院工作,推动赔偿义务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2025-07-14 15:12:48 回复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期间、方式(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之所以要求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是因为如果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不在同一审级中解决,将导致这两种性质的诉讼在审理程序上的分离,达不到设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提高效率、节省诉讼资源的目的,也不利于及时查清案情。但是,如果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刑事判决生效以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则不受刑事诉讼法有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期间的限制,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此外需要强调的是,只要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被害人依法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90条规定: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具体而言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在公诉案件中,也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通过侦查、起诉机关提起;(3)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遭受损失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通过侦查、起诉机关提起;(4)如果遭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中,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将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和有关材料,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允许在侦查、起诉阶段向侦查机关、起诉机关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有利于促使侦查和起诉机关在侦查、起诉的过程中注意查明与附带民事诉讼有关的事项,如被害人实际遭受的物质损失、加害人的责任情况、被告人的实际支付能力等。(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写清有关当事人的情况、案发详细经过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出相应的证据。书写诉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然后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准确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都应当说明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年龄、住址、控告的罪行以及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的程度和具体的诉讼请求等内容。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必须在起诉书上写明,不能用口头的方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等,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便他们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如果他们放弃这一权利,应当许可,并记录在案。但是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是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受损害单位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免受损失。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2)有明确的被告人;(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二)附带民事起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要求被告人或其他责任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文书。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1.首部应当写明:(1)文书名称,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2.正文应当写明:(1)诉讼请求;(2)事实与理由;(3)证明损失的证据等。诉讼请求,应当写明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的项目和具体数额。事实,应当写明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情况。理由,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写明为什么应当电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证明损失的证据,应当一一列明名称、种类及来源。3.尾部应当写明:(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2)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份数;(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签名或者盖章;(4)具状时间。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检察机关已经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应当重点写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情况及有关证据。三、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一种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可以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因而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一)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可能因被告人或其他人的行为导致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不能或难以得到执行时,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从而保证附带民事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这里的查封和扣押,即是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应当注意:第一,必须存在紧急情况,即被告人或其他人可能实施某种行为导致法院未来作出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可能无法或难以得到执行。第二,财产保全的对象限于被告人的财产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对于与被告人和本案无关的财产不得进行保全。第三,保全财产的价值必须相当于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价额或金额,不能大于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价额或金额。第四,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如果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据以采取财产保全的原因消失,应当及时撤销财产保全。(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法院就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之前,司法机关根据民事原告人的请求,要求民事被告人先行给付民事原告人一定款项或履行一定义务并立即执行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先予执行或驳回申请。”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没有争议。第二,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的给付义务。第三,行使权利具有紧迫性,即附带民事原告人急需实现其权利,不实现其权利将严重影响其生产或生活。例如,故意伤害案件中,不先予执行医疗费,被害人就无法得到及时救治;故意杀人案中,不先予执行被害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或老人的生活费用,被害人家属将生活无着,等等。第四,必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了申请,否则,司法机关不依职权决定先予执行。第五,必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告人确无履行能力,即使原告人提出了申请,也不应先予执行。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有的,一、滞纳金滞纳金指针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或者不按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款项一定比例的金额,它是税务机关或者债权人对逾期当事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能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还要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于2017年1月1日,将取消信用卡滞纳金。2016年4月15日,央行发布《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取消滞纳金,由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协议约定违约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惩罚性,指的是滞纳金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根据滞纳金的以上特点,滞纳金只能发生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在一些公用事业领域,也经常会有“滞纳金”的发生,如《沈阳市城市燃气管理规定》中规定,“燃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付或拖延缴纳燃气费,按收费通知单规定日期,每超过一日加收应交燃气费1的滞纳金。”一般认为,包括供气合同在内的公用事业的服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受民事法律调整,这里的滞纳金实际上是《合同法》中规定的迟延履行的违约金。既然是违约金,那么对于这笔费用的收取,就应该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来履行,而不是在国家法律、法规中来规定如果合同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及比率,则应按照当时银行的利率收取。因此,在行政管理领域的中的滞纳金制度,是行政强制执行之一执行罚的一种而在公用事业领域中的“滞纳金”则是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金。后者的“滞纳金”,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滞纳金”这一名词将在民事领域中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而取而代之的应该是我们常说的“违约金”。二、滞纳金罚金算利息吗滞纳金罚金不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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