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店主是否担责要看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尽到则通常不担责,未履行义务导致顾客受损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法律解析:
《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店主做到及时劝阻、报警等,履行了该义务,一般无需对店内打架等情况担责。但如果店主未履行义务,像店内安全保障措施缺失、打架发生时未及时制止,店内监控损坏无法提供证据、保安未及时到场等,导致顾客人身或财产受损,店主就要在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不过,直接侵权人是首要责任主体,店主担责后可向其追偿。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类似涉及经营场所责任的法律问题,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1.店主是否担责取决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明确经营场所经营者负有此义务,若店主及时劝阻、报警等,尽到了义务,通常无需担责。
2.若店主未履行义务,比如店内安全保障措施缺失、打架发生时未及时制止,导致顾客人身或财产受损,就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像店内监控损坏、保安未及时到场制止这类情况,店主会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担责。
3.即便店主担责,直接侵权人仍是首要责任主体。店主承担补充责任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建议店主完善店内安全保障措施,如定期检查监控设备、配备足够安保人员;遇到冲突及时劝阻并报警,避免因自身不作为承担不必要责任。
法律分析:
(1)根据《民法典》,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店主是否担责取决于是否尽到该义务。
(2)若店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像及时劝阻、报警等,一般不用承担责任。
(3)若店主未履行义务,例如店内安全保障措施缺失、打架时未及时制止等,致使顾客人身或财产受损,店主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如店内监控损坏无法提供证据、保安未及时到场,店主在能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担责。
(4)直接侵权人是首要责任主体,店主承担补充责任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提醒:
店主应重视安全保障义务,完善安全保障措施。若遇类似纠纷,因情况不同责任认定有别,建议咨询分析。
(一)若想避免担责,店主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像遇到打架等情况及时劝阻、报警。
(二)要完善店内安全保障措施,保证监控等设备正常运行,安排足够且尽责的保安人员。
(三)当店内发生可能危害顾客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事件时,店主需及时制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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