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假肢无特殊纪念意义,单纯打碎通常无精神损害赔偿,当事人可要求赔偿假肢财产损失。
(二)若假肢有特殊纪念意义,如患者摆脱重大疾病后装配的第一个假肢,被打碎时受害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要举证证明假肢特殊纪念意义及自身遭受的精神痛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通常单纯打碎假肢,不会有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针对人身权益受侵害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假肢是辅助器具,仅损坏它一般未直接侵害人身权益,难认定有严重精神损害。
2.若假肢有特定纪念意义,像患者摆脱重病后装的第一个假肢,寄托特殊情感,打碎它可能构成特定物被侵害,受害人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要举证证明假肢特殊意义和自己的精神痛苦。
结论:
一般单纯打碎假肢无精神损害赔偿,但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纪念意义的假肢被打碎,受害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人身权益受侵害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普通假肢作为身体辅助器具,其损坏通常未直接侵害人身权益,难以认定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所以一般无精神损害赔偿。然而,若假肢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纪念意义,像患者摆脱重大疾病后装配的首个假肢,寄托特殊情感,其被打碎就构成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被侵害,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时,受害人需举证证明假肢的特殊纪念意义及自身遭受的精神痛苦。若遇到此类复杂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准确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一般情形下,单纯打碎假肢通常无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针对人身权益受侵害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假肢作为身体辅助器具,其损坏未直接侵害人身权益,也难认定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2.特殊情况下,若假肢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纪念意义,像患者摆脱重大疾病后装配的首个假肢,寄托特殊情感,打碎它可能构成对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的侵害,受害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建议:若认为假肢有特殊纪念意义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如疾病治疗记录、假肢装配时间等,证明假肢的特殊纪念意义,以及因假肢被打碎遭受精神痛苦的证据,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通常,单纯打碎假肢无精神损害赔偿。因为精神损害赔偿需人身权益受侵害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假肢作为身体辅助器具,其损坏一般未直接侵害人身权益,难以认定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2)若假肢有特定人身纪念意义,如患者摆脱重大疾病后装配的首个假肢,寄托特殊情感,打碎它构成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被侵害,受害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这种情况下,受害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假肢的特殊纪念意义以及自身遭受的精神痛苦。
提醒:若认为假肢被打碎应获精神损害赔偿,需收集能证明其特殊纪念意义和自身精神痛苦的证据,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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