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录像的证据属性需依具体情况判定,不能简单认定为传来证据。
1.当监控录像由原始录制设备直接提供时,属于原始证据。因其直接源于案件发生时的记录,能直观反映案件相关情况,证明力较强。在司法实践中,原始的监控录像可作为关键证据,有力支撑案件事实认定。
2.若监控录像是经过复制、转录等二次加工形成的材料,便属于传来证据。由于在复制转录环节可能出现信息偏差、遗漏等状况,其证明力相对较弱。
在司法活动中,对于监控录像,应首先确定其来源,判断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重视原始证据的收集与保护,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传来证据,要谨慎审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其证明效力。
法律分析:
(1)原始证据角度:当监控录像由原始录制设备直接提供时,其直接源于案件发生时的记录,可直接反映案件相关状况,证明力强大。这是因为它没有经过中间环节的加工处理,最大程度保留了案件发生时的真实影像。
(2)传来证据角度:若监控录像是经过复制、转录等二次加工后形成的材料,就属于传来证据。由于在复制转录过程中,难以避免会出现信息偏差、遗漏等问题,所以其证明力相对较弱。
提醒:
在涉及监控录像作为证据的案件中,要注意辨别其属于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以准确评估其证明力。若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一)判断监控录像是否为传来证据,关键在于其来源途径。要确定该录像是不是直接由原始录制设备提供。若直接源于原始录制设备,那就是原始证据。
(二)若该监控录像经历了复制、转录等二次加工操作,这种情况下形成的材料便是传来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证据的来源,即该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等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监控录像不能简单认定为传来证据,得具体分析。
传来证据是间接获取的证据材料。要是监控录像由原始录制设备直接提供,那就是原始证据,直接源于案件记录,能直观反映案件情况,证明力强。
要是对监控录像进行二次加工,像复制、转录后的材料,就属于传来证据。
因复制转录可能有信息偏差、遗漏,其证明力相对弱些。判断监控录像性质,关键看是否直接出自案件事实原始出处。
结论:
监控录像是否为传来证据要视情况而定。
法律解析:
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直接源于案件事实,证明力强;传来证据从间接非第一来源获取,证明力相对弱。若监控录像由原始录制设备直接提供,直接记录案件发生情况,属于原始证据。比如店铺内的监控设备直接录制的案发过程视频。但要是对监控录像进行复制、转录等二次处理后得到的材料,就是传来证据,毕竟二次加工可能造成信息偏差或遗漏。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判断证据属性对认定案件事实至关重要。倘若你在实际生活中遇到关于证据属性判断的法律问题,不确定某些证据到底属于哪类,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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