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申请离婚存在可撤销情形。在提交申请至三十天冷静期届满前,任何一方反悔都有撤回的权利。
具体措施如下:
1.反悔方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声明书》。此步骤是启动撤回程序的基础,确保信息准确与意愿真实。
2.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放《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这是对撤回申请的认可与确认。
3.婚姻登记机关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声明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一并存档。完成整个撤回流程,离婚申请即被撤销。
若已度过冷静期且领取离婚证,婚姻关系解除,一般不能撤销,只能通过复婚程序恢复婚姻关系。
法律分析:
(1)在民政局申请离婚后,三十天冷静期内是有可撤销离婚申请的机会的。这是法律给予双方再次慎重考虑婚姻关系的缓冲时段。在此期间,只要一方反悔,按规定流程操作就能撤回离婚申请。
(2)当度过冷静期且领取离婚证后,婚姻关系解除,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既定事实。一般情况下,不能像冷静期内那样简单撤销离婚登记。复婚程序是重新建立婚姻关系的方式,双方需重新进行结婚登记相关流程。
提醒:
申请离婚时要充分考虑冷静期内的变数,慎重决定。若已领取离婚证想恢复婚姻,只能走复婚程序。
(一)在提交离婚申请且三十天冷静期内,若有一方反悔,要尽快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前往当初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
(二)到达婚姻登记机关后,需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声明书》,确保信息准确真实。
(三)若已过冷静期且领取了离婚证,婚姻关系已解除,不能撤销离婚登记,想恢复婚姻关系,需双方共同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声明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存联联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政局申请离婚有可撤销情形。在提交申请到三十天冷静期结束前,任一方反悔,能拿有效证件和《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去受理机关撤回申请,还得亲自填《撤回离婚登记声明书》。
机关核实后发《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相关材料存档,离婚申请就撤销了。
要是过了冷静期且领了离婚证,婚姻关系解除,通常不能轻易撤销,只能走复婚程序恢复婚姻。
结论:
在民政局申请离婚,三十天冷静期内可撤销,过了冷静期且领了离婚证则一般不能撤销,只能复婚。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并填写《撤回离婚登记声明书》。经核实无误后,婚姻登记机关会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离婚申请随之撤销。然而,一旦度过冷静期且双方领取了离婚证,婚姻关系就已解除,通常不能轻易撤销离婚登记,若想恢复婚姻关系,需要按复婚程序办理。如果大家在离婚相关法律问题上还有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以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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