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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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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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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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观层面,受贿罪共犯需具备共同受贿故意。这意味着各行为人之间存在对受贿行为的通谋,他们都明确知晓自身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并且积极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行贿人借助中间人联系国家工作人员,中间人传达行贿意图后双方达成一致。
(2)客观层面,各行为人要实施共同受贿行为。可能呈现出分工配合的形式,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其他人协助收取贿赂。只要各行为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导致受贿危害结果发生,不论行为方式和参与程度怎样。
(3)主体方面,至少有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受贿的,会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提醒:
对于涉及受贿相关行为,需准确判断是否构成共犯,不同案情可能有不同法律认定,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主观上要判断行为人之间是否有通谋,是否都清楚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会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可以通过收集各方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来证明是否有关于受贿的沟通。
(二)客观方面,查看是否存在分工配合的行为,收集相关人员的工作记录、资金流向等证据,确定是否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以及有人帮助收取贿赂的情况。
(三)确认是否至少有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可通过查看工作单位证明、人事档案等确定身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虽然此条是关于贪污共犯的规定,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也参照此原理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1.主观条件:各行为人要有共同受贿故意,即对受贿行为有通谋,清楚行为会危害社会还希望结果发生。比如行贿人经中间人联系国家工作人员,中间人告知意图后双方达成一致。
2.客观条件:各行为人实施了共同受贿行为,可能分工配合,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谋利,有人帮忙收钱。只要共同行为指向同一受贿犯罪,相互配合致危害结果发生就行。
3.主体条件:至少一方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受贿,按受贿罪共犯处理。
结论:
受贿罪共犯认定需主观上有共同受贿故意、客观上实施共同受贿行为,且至少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
法律解析:
在主观方面,共同受贿故意要求行为人之间有通谋,都清楚自己行为会危害社会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像行贿人经中间人联系国家工作人员,中间人传达行贿意图后双方达成合意的情况。客观方面,各行为人要实施共同受贿行为,可能存在分工配合,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谋利,其他人帮忙收取贿赂,只要行为指向同一受贿犯罪,相互配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即可。同时,受贿罪共犯中至少有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以受贿罪共犯论处。如果遇到与受贿罪共犯认定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了解自身权益和面临的法律情况。
1.受贿罪共犯认定需同时满足主观、客观条件且至少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各行为人要有共同受贿故意,像行贿人通过中间人联系国家工作人员,中间人告知行贿意图后双方达成合意,这表明他们对受贿行为有通谋,都明知行为危害社会却希望结果发生。
2.客观方面,各行为人实施了共同受贿行为,可能存在分工配合,如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有的帮忙收取贿赂。只要行为相互配合形成有机整体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不论行为方式和参与程度怎样,都可认定。
3.对于打击受贿罪共犯,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共同受贿行为的侦查力度,注重收集主观通谋和客观配合的证据。同时,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和廉洁自律能力,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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