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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法院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陈** 广西-柳州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07.01 05:30:55 432人阅读

监外执行法院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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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想要申请监外执行的人来说,如果是基于严重疾病申请,一定要确保准备好正规医院详细且准确的诊断证明,清晰表明疾病情况及长期治疗的必要性。

(二)若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要准备好权威的怀孕证明或相关哺乳证明材料,及时提交给相关部门。

(三)针对生活不能自理申请监外执行的,需有详细的生活状况说明及相关证明,证实确实无法自理且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2025-07-01 11:2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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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条件
一是罪犯患严重疾病,需长期治疗来恢复健康的,能保外就医。
二是怀孕的女性,或正在给自家婴儿喂奶的妇女。
三是生活没法自理,且放出去不会对社会有危害的。

监外执行程序
交付执行前,法院审查诊断、怀孕等证明,符合条件就制作决定书,送达相关部门。
交付执行后,监狱、看守所提书面意见,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提书面意见。

2025-07-01 10:58: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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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符合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不致危害社会条件的罪犯,交付执行前由法院决定监外执行,交付执行后监狱、看守所提意见需抄送检察院。
法律解析:
监外执行旨在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在特定情形下让罪犯在监外执行刑罚。对于有严重疾病需长期治疗的罪犯,出于人道主义给予保外就医机会;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考虑到胎儿、婴儿的健康成长,可监外执行;生活不能自理且不危害社会的罪犯,也可暂予监外执行。交付执行前,法院严格审查相关证明材料,确保符合条件才决定监外执行,并制作详细决定书送达相关部门。交付执行后,监狱、看守所提意见抄送检察院,以便检察院监督。若你对监外执行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且详细的法律建议。

2025-07-01 09:44: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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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对特定罪犯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制度,其设定的条件合理且必要。这些条件旨在保障罪犯基本权益,同时兼顾社会安全。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规定,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对怀孕或哺乳妇女的特殊照顾,符合人性与法律精神;生活不能自理且不危害社会的罪犯监外执行,也在合理范围内。

为更好落实监外执行:
1.严格审查证明材料。相关机构应确保医院诊断证明、怀孕证明等材料真实可靠,杜绝虚假材料导致不符合条件者监外执行。
2.加强监督。检察院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无论是交付执行前法院的决定,还是交付执行后监狱、看守所的意见,都要严格审查,确保程序公平合法。
3.建立健全跟踪机制。对监外执行罪犯要进行有效跟踪管理,一旦出现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情况,及时收监执行。

2025-07-01 08:12: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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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监外执行的设定旨在保障罪犯权益与适应特殊情况。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体现对生命健康的重视,确保罪犯能得到及时治疗。
(2)怀孕或哺乳妇女的监外执行规定,是出于人道主义及保障胎儿、婴儿健康成长考虑。
(3)生活不能自理且不危害社会的罪犯适用监外执行,兼顾了社会安全与罪犯的基本生存状况。
(4)程序上,交付执行前法院严格审查,确保公平合理,决定书内容详实,各部门协作保障执行规范。交付执行后,检察院的监督机制有力保证了监外执行的公平。

提醒:
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申请需准备真实有效证明材料。申请过程遵循法定程序,有疑问可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2025-07-01 06:31:59 回复

您好,关于监外执行的程序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监外执行的程序有哪些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管长同意,依据服刑人员的病残情况,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做病残鉴定;2、根据病残鉴定结论,集体研究审查;3、经研究同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要确定取保人,并办理取保手续;4、将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省管理局审批。省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审批小组每月集体研究一次,有死亡危险的及时办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并抄送人民检察院;5、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取保人带回,并及时到公安派出所报到。取保人要认真履行保证义务。《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法律规定亟待完善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多见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文件之中,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尽完善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监外执行在实践中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亟待引起高度重视。以下两种情况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1、脱管罪犯上网追逃问题。2、人民在判决的同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续保问题。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监外执行的程序有哪些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管长同意,依据服刑人员的病残情况,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做病残鉴定;2、根据病残鉴定结论,集体研究审查;3、经研究同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要确定取保人,并办理取保手续;4、将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省管理局审批。省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审批小组每月集体研究一次,有死亡危险的及时办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并抄送人民检察院;5、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取保人带回,并及时到公安派出所报到。取保人要认真履行保证义务。《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法律规定亟待完善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多见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文件之中,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尽完善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监外执行在实践中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亟待引起高度重视。以下两种情况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1、脱管罪犯上网追逃问题。2、人民在判决的同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续保问题。

监外执行的法律程序: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2、人民和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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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4 16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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