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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有争议如何征收

刘** 贵州-黔南 土地征收咨询 2025.06.30 12:24:40 461人阅读

土地权属有争议如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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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土地权属有争议时征收要依法按程序处理,先解决争议后实施征收。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权属存在争议时,必须遵循“先解决争议,后实施征收”原则,在争议解决前禁止强行征收。当事人可先自行协商解决权属争议,若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间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若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待权属明确后,征收部门应按法定程序进行征收,如发布公告、补偿登记、签订协议、支付补偿款等。若在土地权属争议及征收方面遇到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025-06-30 18:5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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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权属有争议时征收要依法按程序处理,必须遵循“先解决争议,后实施征收”原则,在争议解决前禁止强行征收。
2.解决权属争议,当事人可先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间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间、个人与单位间争议由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若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4.待权属争议解决、明确权利人后,征收部门按法定征收程序开展工作,如发布征收公告、进行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等,以此保障征收行为合法合规。

建议:当事人在遇到权属争议时应积极主动协商,政府部门要及时公正处理争议,征收部门严格按程序操作,确保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2025-06-30 17:13: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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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土地权属有争议时征收要依法按程序进行,“先解决争议,后实施征收”是关键原则,在争议未解决时强行征收土地是不合法的。
(2)解决权属争议,当事人可先尝试协商。若协商无果,不同主体间的争议由不同级别的政府处理,单位间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间争议由乡级或县级以上政府处理。
(3)若当事人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4)权属争议解决、明确权利人后,征收部门要按法定征收程序开展工作,如发布公告、补偿登记、签协议、支付补偿款等,保障征收合法合规。

提醒:遇到土地权属争议及征收问题,要严格按法律程序处理,不同情况对应不同解决方式,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6-30 15:57: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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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循“先解决争议,后实施征收”原则,杜绝在争议未解决时强行征收土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权属争议,若协商无果,根据争议主体不同,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三)若当事人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权属争议解决且明确土地权利人后,征收部门按法定程序开展征收工作,如发布征收公告、进行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等。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025-06-30 14:02: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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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权属有争议时征收要依法按程序来,遵循“先解决争议,后实施征收”原则,没解决争议前不能强征土地。

2.当事人可先协商解决权属争议,协商不成由政府处理。单位间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个人间或个人与单位间争议,乡级或县级以上政府均可处理。

3.若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4.权属争议解决、明确权利人后,征收部门按法定程序开展征收,如发公告、补偿登记、签协议、支付补偿款等,保证合法合规。

2025-06-30 12:28:27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有土地使用证权属争议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以下简称“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该条文规定了目前土地权属争议的“当事人协商——政府处理——裁决”的“三步走”处理模式;这一模式体现了当事人私权自由处分原则和作为社会最后一道屏障的法治理念的结合,是非常正确的。但可能是由于当时条件的限制,这条规定制定并不完善,比如它忽略了土地权属(包括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下同)争议的多样性。是不是所有的土地权属争议都可以通过这一途径解决,或者说这一途径就是最好的解决途径呢?笔者认为不尽然。土地权属争议的形式具有的多样性,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表现形式;根据争议发生时是否政府已经进行登记发证这个标准,可将土地权属争议分为未经政府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和已经由政府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前者是指当事人在对土地的日常使用中产生争议,争议产生时政府尚未介入;后者是指争议发生时,政府已经根据一方当事人的单方面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了登记发证,这两种争议在审判实践中都会遇见。对于前一种争议按照“十六条”规定的“三步走”的处理模式解决是没有问题的;实际上,“十六条”所指的争议其实就是政府尚未介入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因为后面一种争议即政府已经登记发证后产生的争议根据“十六条”规定的模式根本没办法解决。对于土地权属争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处理模式并不完善。它忽略了土地权属争议的多样性以及对已经登记发证的土地的权属争议处理方式的特殊性。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在该条文下面补充一款,即:“对已经登记发证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双当事人和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确定政府的登记发证行为错误的,由政府撤销其登记发证行为,然后当事人可以根据本条以上款进行处理;政府认为其登记发证行为无误不予撤销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提讼。人民经审理认为政府的土地登记发证确实错误的,应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本条以上款进行处理;经审理认为政府土地登记发证行为合法的,则应维持政府的登记发证行为,已颁发的土地权属证书可以作为土地权属证明,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由向人民。”这样就弥补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不足,更好的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土地使用权证又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办理对象主要是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城镇土地使用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城镇其他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后的变更土地登记,发证对象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企业。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进行发证登记并且两者权利主体一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定义和表现形式土地权属争议是指个人、单位之间对土地产权的归属发生的争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是指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进行受理、调查、调解,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过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行使的是行政职权中调处的职能,属于行政裁决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目的是通过调查核实,查清事实情况,依法确定土地权属关系,明确权利归属,是土地确权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争议的表现形式和分类。土地权属争议从表现形态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对宗地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归属的争议;二是对宗地之间相邻边界划定的争议。土地权属争议基本包括:国有用地单位对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农民集体与国有用地单位对土地所有权的争议;农民集体之间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争议;集体建设用地单位之间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争议;农民个人之间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14条规定,下列案件争议案件受理:(一)土地侵权案件;(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三)土地违法案件;(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五)其他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难点法律法规不够细化。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依据,在法律法规层面的有《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部门规章层面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和《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条例》等,其他诸如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等复函类文件,也属于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法律依据。部门规章多在管辖和程序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土地权属纠纷争议的主体形式多样、涉及范围广,客体范围具有变动性,争议的内容具有形式上的隐蔽性和维权时的突发性,调查时土地权属情况往往很难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吻合,对土地权属的认定在具体实践方面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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