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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没写预售合同怎么办

李* 广东-惠州 合同纠纷咨询 2025.06.29 17:48:36 354人阅读

商品没写预售合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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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商品未签订预售合同,补签合同是首要举措。明确商品信息、价格、交付时间、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能让交易有章可循,保障交易安全,降低后续产生纠纷的风险。
(2)若无法补签合同,交易中的聊天记录、邮件、付款凭证、商品宣传资料等,可在认定双方权利义务时发挥证据作用。当一方不履行约定,这些材料有助于主张违约责任。
(3)产生纠纷且协商无果时,可向消协等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在此过程中,主张权益的一方需承担证明交易约定内容的举证责任。

提醒:交易中应尽量及时签订合同,若无法补签需妥善保存各类交易材料。不同案情举证难度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6-29 22:3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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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未签订预售合同的商品交易,建议交易双方尽快进行协商,在补签的合同里详细写清楚商品信息、价格、交付时间、质量标准以及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保障交易能安全进行,防止之后出现纠纷。

(二)要是没办法补签合同,要注意保存交易过程中的聊天记录、邮件、付款凭证、商品宣传资料等能够证明交易内容的材料,以便在一方不履行约定时,作为主张违约责任和证明交易事实的证据。

(三)若交易产生纠纷且无法协商解决,可向消协等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同时需承担证明交易约定内容的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025-06-29 21:31: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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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商品未签预售合同,双方应尽快协商补签,明确商品信息、价格、交付时间等关键条款,保障交易安全,避免纠纷。

2.若无法补签,交易中的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能证明交易内容的材料,可作认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证据,用于主张违约责任。

3.若产生纠纷且协商无果,可向消协投诉或向法院起诉,主张方需承担证明交易约定内容的举证责任。

2025-06-29 21:18: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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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商品未签订预售合同,应先协商补签;无法补签则用交易材料作证据;产生纠纷协商不成可投诉或起诉并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合同是保障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当商品未签订预售合同时,及时补签合同,明确商品信息、价格、交付时间等关键条款,能使交易有章可循,保障交易安全。若无法补签,交易中的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材料可作为证据,这是因为这些材料体现了双方交易的真实意思表示。若一方不履行约定,另一方能凭借这些证据主张违约责任。当产生纠纷且无法协商时,向消协投诉或向法院起诉是合法途径,但当事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交易约定内容。如果您在类似交易中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6-29 19:57: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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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未签预售合同应尽快补签明确关键条款保障交易安全,若无法补签可收集相关材料作证据,产生纠纷协商不成可投诉或起诉并承担举证责任。
2.解决措施和建议:
-交易双方应增强合同意识,在交易前及时签订预售合同,明确各项关键条款,从源头上避免纠纷。
-若未签合同,要注意保留交易过程中的各类凭证,如聊天记录、邮件、付款凭证、宣传资料等,以便后续作为证据使用。
-发生纠纷时,优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及时向消协等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同时积极准备能证明交易约定内容的证据。

2025-06-29 18:01:19 回复

一、什么是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在我国目前的市场实践中,预售商品房再转让活动较为普遍。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也称“期房转让”或“楼花转让”,是指商品房预售后,承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行为。这种转让只变更预售合同的主体,预售合同的内容不发生变化,由商品房承购人将预售合同的债权或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目的虽然也是使受让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承购人在预售商品房再转让中转让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而不是现存的房屋所有权。预售商品房经转让后,原承购人从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中脱离出来,而由受让人取代其在合同中的当事人地位,享有原承购人应享有的合同权利。负担原承购人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是一种合同转让行为。二、预售商品房如何再转让在实践中,预售合同中承购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房款。依据承购人履行该义务的程度,可以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再转让分为债权让与和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由于商品房从开工到建成要经过较长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承购人完全可能履行完所负义务。在不采取按揭形式的商品房预售中,承购人按照约定如期付清全部房款即可视为完成所负义务。在按揭购房中,承购人支付首期房款并授权贷款银行存入开发商专设账户,即可视为履行完毕所负义务。这两种情况下发生的预售商品房转让是债权让与行为。在商品房建成之前,还有可能出现承购人未支付或者只支付部分房款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预售商品房的让与是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的结合。被让与人的权利主要是房屋所有权之期待权,第三人所承担的义务是原承购人为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由于承购人在预售商品房再转让中转让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而不是现存的房屋所有权,而这又与传统的物权及财产权制度有所背离,因此,预售商品房再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是一个争论已久的问题。支持者认为,商品房预购人将尚未竣工交付使用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能够使开发商更快地回笼资金,降低开发成本,减少投资风险,也能使承购人及时收回投资。解决资金需求。对于房地产市场有活跃作用。反对者认为,商品房预售后再行转让,有较大的投机性,它使大量的资金流入少数投机者的腰包,使企业生产成本上升,使房地产价格上涨,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容易造成短期行为,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主张在法律规定上予以禁止。尽管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有一定道理,但也不能因噎废食,完全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行为。该行为的存在有其合理性,而且目前市场活动中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现象也是较为普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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