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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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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离婚两次有孩子再婚有啥限制

张** 广西-崇左市 子女抚养咨询 2025.06.26 09:25:09 307人阅读

女人离婚两次有孩子再婚有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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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人离婚两次有孩子再婚没有特殊限制,只要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就能依法行使再婚权利。结婚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均无配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有两段离婚经历和育有子女不影响再婚权利行使。在再婚登记方面,与初婚相同,双方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前往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3.建议有再婚打算的人士,提前了解结婚登记所需的具体材料和流程,确保材料齐全,以顺利办理结婚登记,依法缔结婚姻关系。

2025-06-26 13:3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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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女人离婚两次且有孩子再婚同样受法律保护。结婚的实质要件对所有人都是统一的,强调男女双方自愿、无配偶、达到法定年龄以及非特定血亲关系,与离婚次数和生育情况无关。
(2)再婚登记程序上,和初婚遵循相同流程。双方准备好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等必要材料,前往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只要满足结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就会依法为其办理结婚登记。

提醒:
再婚虽无特殊限制,但在登记前建议仔细核实所需材料完整性。不同情况的婚姻可能面临不同法律问题,若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分析。

2025-06-26 12:46: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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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婚条件方面,女人离婚两次有孩子再婚只要满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均无配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方不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不早于二十周岁)、双方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这些实质要件就行。
(二)再婚登记准备材料上,和初婚相同,双方要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
(三)再婚登记办理地点是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符合结婚条件即可依法缔结婚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025-06-26 12:25: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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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人离婚两次且有孩子,再婚一般无特殊限制。只要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均无配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方不早于22周岁,女方不早于20周岁),且非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就能结婚。

2.两段离婚经历和子女情况,不影响再婚权利。再婚登记和初婚一样,双方带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符合条件即可缔结婚姻。

2025-06-26 10:42: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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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女人离婚两次有孩子再婚通常无特殊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再婚。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结婚的实质要件为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均无配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且双方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女人有两段离婚经历且育有子女,不影响其再婚权利的行使。再婚登记和初婚相同,双方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只要符合结婚条件,就能依法缔结婚姻关系。若在再婚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6-26 10:38:31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离婚中,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主张离婚的一方可以提起上诉,通过二审人民重新判决。上诉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因此,当事人无需任何理由都可以提起上诉。如果二审人民维持原判,当事人还可以通过申诉途径要求重新判决。但是,因离婚案件可以在判决不准离婚后6个月内再提起,司法实践中,对再次离婚的,人民经调解无效都会准许离婚,因此,判决不准离婚不必进行申诉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对下列,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的案件,在不得的期限内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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