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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安置房所有权归谁

曹* 安徽-淮北 房屋拆迁咨询 2025.06.21 01:38:26 320人阅读

农村拆迁安置房所有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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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拆迁安置房所有权归属要依据不同情况确定。若被拆迁房屋为个人财产,基于拆迁安置是对原房屋所有权人权益补偿及物权延续性,安置房所有权一般归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
2.当被拆迁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时,安置房所有权归家庭成员共有。此时需共同确定产权登记方式,可登记在部分家庭成员名下,并签订协议明确各自份额。
3.若拆迁按人口安置,符合安置条件人员对安置房享有相应权益,所有权由符合条件人员按约定或法定方式共有。

解决措施和建议:被拆迁人应明确被拆迁房屋性质。属于个人财产的及时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家庭共有财产的,及时签订协议明确份额;按人口安置的,相关人员协商好共有方式并做好书面约定。

2025-06-21 05:3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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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被拆迁房屋为个人财产时,拆迁安置本质是对原房屋所有权人权益的补偿,基于物权延续性,安置房所有权一般归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这体现了对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保障了原产权人在拆迁后的权益延续。
(2)若被拆迁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安置房所有权归家庭成员共有。这种情况下,家庭成员需共同确定产权登记方式,比如可登记在部分家庭成员名下,然后签订协议明确各自份额,以此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产权纠纷。
(3)拆迁按人口安置时,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对安置房都有相应权益,所有权由这些人员按约定或法定方式共有,保障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提醒:
农村拆迁安置房所有权确定较复杂,不同情况处理方式不同。若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6-21 05:20: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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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被拆迁房屋是个人财产,保留好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证明等相关文件,以此来证明安置房所有权归自己。
(二)当被拆迁房屋是家庭共有财产,家庭成员一起协商确定产权登记方式,如登记在部分成员名下,然后签订书面协议,详细写明各自的份额。
(三)拆迁按人口安置的,符合安置条件人员可共同签订协议,明确对安置房的权益分配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此条法律表明在不同情况下,无论是家庭共有财产对应的安置房,还是按人口安置的安置房,相关人员都可以依法共有其所有权。

2025-06-21 03:38: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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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安置房所有权归属,分以下情况确定:
若被拆迁房屋为个人财产,安置房归原房屋所有权人。拆迁安置是对其权益的补偿,基于物权延续性,产权自然归其所有。

若被拆迁房屋属家庭共有财产,安置房归家庭成员共有。需共同商定产权登记方式,可登记在部分成员名下,再签协议明确份额。

若按人口安置,符合条件的人员都有相应权益,安置房由这些人员按约定或法定方式共有。

2025-06-21 03:36: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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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农村拆迁安置房所有权归属分情况而定,被拆迁房屋为个人财产,安置房归原所有权人;是家庭共有财产,归家庭成员共有;按人口安置的,符合条件人员共有。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拆迁安置本质是对被拆迁人权益的补偿。当被拆迁房屋为个人财产时,基于物权延续性,安置房产权自然归原房屋所有权人。若被拆迁房屋属于家庭共有,那么拆迁所得安置房也应由家庭成员共有,他们需共同商定产权登记方式,可登记在部分成员名下并签订协议明确各自份额。而按人口安置的情况,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都对安置房享有权益,所有权由他们按约定或法定方式共有。若在农村拆迁安置房所有权归属方面有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了解自身权益。

2025-06-21 02:31:32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农村拆迁安置门面房归谁问题解答如下,农村拆迁安置门面房归谁当发生门面房拆迁时其房屋拆迁补偿归房东所有,而像员工安置费、停业误工费等事关承租人切身利益的补偿则归承租人所有,如果承租人能配合拆迁办工作及早搬迁的还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门面房拆迁补偿费用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二是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三是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四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一)拆迁资产补偿费用1、实践中关于土地补偿费用存在的问题。门面房一般用来出租。租赁的土地分为租赁国有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两种。门面房拆迁必然会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止,那么承租者和业主在租赁合同中的期待利益如何保障?根据《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补偿,拆迁法规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对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拆迁也没用规定。门面房大部分是直接通过招拍挂或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但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面,仅规定给予适当补偿,但没有详细的规定。全国各地方的拆迁土地补偿,往往与房屋、建筑物补偿计算在一起,不明晰、不透明的情况大量存在,使得权利人的权益无法获得相应的合理补偿。同时,这也是我们和在制订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时候,应当加以保护的地方,有关部门能应该重视,律师办案过程中更应当运用娴熟的技巧解决。2、房屋、建筑物补偿费用确定问题。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因为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明和土地证明的,可经实际丈量确定。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3、设备补充费用按照重置成新价计算设备搬迁安装费用应当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机器设备分为两类:一类是可搬迁设备;二是不可搬迁设备;可搬迁设备因拆迁而引起的损失费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功能损失费用包括搬迁引起的机器精度下降、不合格产品的增多。对于不可搬迁设备,拆迁会导致该设备的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对所有人进行补偿。在拆迁的实际操作中,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每个地方应当有确定的标准;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二)停产停业损失该部分是法律实践中出现争执较大的部分,大多数学者认为停产停业费用不仅应当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的实际损失,还应当包括按照往年同一时期的实际销售额或利润额确定补偿数额。这部分费用,往往是直接影响企业赔偿总额的部分,因此,也是律师维权的重中之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该条例并没有统一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进行规定。在法律实践中,补偿的标准、依据常常由市一级地方政府以政策性文件规定,各地补偿标准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同,这在立法上未免是一个遗憾。(三)拆迁补偿费用1、设备搬迁安装费对于可搬迁的设备,应当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继承投入使用。据此产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是拆迁引起的必然损失,拆迁人应当予以补偿。2、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并没有详细性规定,属于拆迁当事人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拆迁如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结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四)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为了加快拆迁进度,拆迁人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被拆迁人、承租人尽早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搬出拆迁范围。奖励费用金额的大小,由拆迁人根据拆迁实际确定,也可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实际承租人之间协商确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被拆迁厂房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发生分离时,奖励费用应当支付给实际使用被拆迁厂房的承租人,这已经由政策性文件进行规定,也是合情合理的做法。拆迁补偿纠纷怎么处理:一、行政裁决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二、行政或司法强制(一)行政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拆迁。(二)司法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行政强制或司法强制只能选一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请或申请强制拆迁,必须非常慎重。三、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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