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常不得组织重新评审,但存在特定法定情形时可组织原评审小组重新评审,如资格审查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等。
(2)当重新评审导致评审结果改变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义务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若未经允许擅自组织重新评审、违规改变评审结果或变相改变评审结果,相关主体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提醒: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重新评审要严格遵循法定情形和程序,否则会面临法律风险,具体情况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把控重新评审的组织,非法定情形不得组织。
(二)若出现资格审查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等法定情形,可组织原评审小组重新评审。
(三)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需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四)杜绝未经允许擅自组织重新评审、违规改变评审结果或变相改变评审结果的行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前款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1.一般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组织重新评审,法定情形除外。
2.若评审报告签署后发现资格审查有误、分值计算错误、评分超范围等情况,可组织原评审小组重新评审。
3.重新评审改变结果的,需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4.擅自组织、违规改变或变相改变评审结果的,要担法律责任。
结论: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组织重新评审,法定情形下可组织原评审小组重新评审,改变结果需书面报告财政部门,违规要担责。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通常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允许组织重新评审。不过,当评标委员会等在评审报告签署后,发现诸如资格审查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等法定情形时,可组织原评审小组重新评审。若重新评审使评审结果改变,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若未经允许擅自组织重新评审、违规改变评审结果或变相改变评审结果,就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是为了保证采购评审的公平、公正和合法。如果在采购过程中遇到重新评审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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