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监外执行人员是否佩戴设备不能一概而论。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监督管理,在实践中部分地区为防止监外执行人员脱管、漏管及再犯罪,会要求其佩戴定位手环等电子监管设备。
(2)这种监管措施有其合理性,符合相关规定精神,能保障刑罚执行效果,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3)但不是所有监外执行人员都要佩戴设备,相关部门会综合罪犯具体犯罪情况、人身危险性等因素来判断。如果罪犯人身危险性小且能遵守监外执行规定,可能无需佩戴设备。
提醒:监外执行人员应遵守相关监管规定,不同案件情况不同,是否需佩戴设备的判定也有差异,若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监外执行人员是否戴设备,若当地社区矫正机构认为有必要加强监管,可要求佩戴。个人若认为自身人身危险性小且能遵守规定,可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不佩戴的申请并说明理由。
(二)被要求佩戴设备的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使用,不能私自拆卸或损坏设备,按规定时间和方式保持设备正常运行。
(三)社区矫正机构要定期评估监外执行人员情况,若其表现良好、人身危险性降低,可考虑调整监管措施,如不再要求佩戴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三)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前款规定的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期限届满后,经评估仍有必要继续使用的,经过批准,期限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1.监外执行是否戴设备,取决于具体情况。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2.为有效监管,防止监外执行人员脱管、再犯罪,部分地区会让其佩戴定位手环等设备,这利于保障刑罚效果与社会安全。
3.不是所有监外执行人员都要佩戴。会综合考虑犯罪情况、人身危险性等,人身危险性小且遵守规定的,可能不戴。
结论:
监外执行是否要戴设备视具体情况而定,并非所有监外执行人员都必须佩戴。
法律解析:
对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实践中,部分地区为防止监外执行人员脱管、漏管及再犯罪等,会要求其佩戴定位手环等电子监管设备,这符合相关规定精神,能保障刑罚执行效果与社会安全稳定。但监管措施并非“一刀切”,会综合考量罪犯具体犯罪情况、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如果罪犯人身危险性较小,且能较好遵守监外执行规定,就可能不采取佩戴设备的监管方式。如果对监外执行监管措施等相关法律问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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