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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出版社签订了的出版合同解除如何收费

林* 贵州-安顺 合同终止咨询 2018.03.19 17:10:58 1610人阅读

我弟弟刚出了一个本书,本来都和出版社签订了合同了,现在对方返回,出版合同解除如何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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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实行过错原则,无过错不产生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不能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损失实际发生原则,即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失。
合同解除后,对损失的赔偿有一定的范围限制,而且一般是实际发生的损失,主要包括:对方订立合同时支出的必要费用;因相信合同能适当履行而作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合同解除后因恢复原状而发生的必要费用等。与此同时,上述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但对于违约金责任而言,不论违约是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都要支付违约金;并且依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而且,上述损失既包括实际发生的既得利益损失,也包括尚未发生的可得利益损失,如信赖利益的损失等。
笔者碰到一则案例,法院在判决解除合同的同时,还判决违约当事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竟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这说明了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和法律后果,在实践中均存在理解上的误区。合同解除,意味着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对于非继续性合同而言,合同关系恢复到签订合同以前的状态。这也就是说,合同关系都不存在了,何来的违约金呢?造成上述理解错误的原因,可能是将合同解除当作违约责任方式来理解。从合同法的章节安排来看,合同解除以及解除后的法律效果规定于第六章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而不是规定于第七章即违约责任。这说明,合同解除虽然也是基于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它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97条对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规定得十分明确,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018-03-19 17:13: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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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经常面临当事人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之情形,对于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能否并存,存在一定争议。《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此处“结算和清理条款”应当包括违约金条款,故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仍可适用。
  合同解除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方式,无论何种解除方式,适用原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前提必须是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具体而言:
  
(1)在协议解除场合,如果当事人在解除协议中对违约赔偿作出新的约定,原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当然不再适用;如果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并非由于一方违约,则自无适用原合同违约金条款之余地。
  
(2)在约定解除场合,只有依据的合同解除条件是一方违约,合同解除后才能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否则,不能适用原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
  
(3)在法定解除场合,除不可抗力外,其他三种法定解除情形或属于预期违约,或者属于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属于迟延履行债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达,均属于根本违约情形,当然可以继续适用原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
  在合同解除后适用违约金时,应以因违约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作为衡量违约金违约金过高的基础标准,同时应当考虑到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具体如下:
  
(1)在恶意违约场合,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时,如果违约方提出调整请求的,调整的适当程度应当体现出对恶意违约的惩罚色彩;
  
(2)违约方构成违约,非违约方也有过失的场合,违约金的调整可以稍微比损失略高一点,做到基本相符,差距不大,不应过多地体现惩罚色彩;
  
(3)守约方欲通过高额违约金从违约方违约行为中获取暴利的,要把违约金调整至和实际损失相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具体而言,违约方需提供足以让法官对违约金约定公平性产生怀疑的初步证据,然后法官可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守约方。
  在考量合同解除时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时,应当考虑到合同解除时的损害赔偿包括了违约金指向的违约损害和此外的损害,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院应首先支持违约金的支付请求,然后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确立的违约金调整方法调整即可:或认为违约金已涵盖了损害赔偿,不再支持损害赔偿请求;或认为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依当事人之请求,可增加相应的数额。出版合同解除如何收费请参考以上的法律依据,谢谢

2018-03-19 17:11: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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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过三级审稿决定接受出版的稿件,出版社要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及时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稿件顺利出版和依法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出版合同一般须包括的主要内容有:签约双方的名称,签约日期,作品名称;作者对合法享有该作品著作权的保证;作者转让的图书专有出版权所涉及的文种、期限、出版与发行地域;作者审读校样的责任;出版者向作者支付报酬的方式、数量和期限;图书出版权再转让所获利的分配;作者是否转让翻译权及其他从属权利;重印、再版的条件与报酬;作者样书的赠送办法和作者的优惠购书条件;废约和违反合同的责任;对一旦发行纠纷时所用解决方式的约定;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等等。这是维护作者的著作权和出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的重要步骤,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双方的积极性,保持和发展编辑与作者的良好合作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两种情形,一是第37条规定,二是第38条规定。
  
一、劳动者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只要在劳动合同期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注意,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决定,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通知了用人单位后,到期就可以走人,如果用人单位不在这期限内安排好工作交接等工作,过错不在劳动者。
  
二、劳动者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是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劳动者的特别解除权,不仅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还可以根据第46条规定主张经济补偿。如果签订了培训服务期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是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且又未按第37条规定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那么就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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