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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房质量有问题开发商不给修怎么办

尚* 江西-九江 房产纠纷咨询 2025.06.12 06:04:57 447人阅读

精装房质量有问题开发商不给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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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证据,用拍照、录像记录房屋质量问题现状与细节。
(二)查看购房合同,明确关于房屋质量及维修的条款约定。
(三)向开发商发书面维修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四)若开发商拒绝,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保留好维修费用票据以便追偿。
(五)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请求行政机关介入。
(六)若以上方法无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履行维修义务、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5-06-12 10:3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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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证据。业主可通过拍照、录像等手段,记录精装房质量问题的现状与细节。

2.查看合同。仔细确认购房合同中关于房屋质量及维修的条款。

3.发维修通知。书面要求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4.自行维修追偿。若开发商拒绝,业主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保留票据追偿费用。

5.投诉。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请求介入。

6.起诉。若问题仍未解决,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担责赔偿。

2025-06-12 08:46: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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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精装房质量有问题开发商不给修,业主可固定证据、查看合同后书面通知维修,若开发商仍拒绝,可自行或委托维修后追偿、向主管部门投诉,还可向法院起诉。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发商交付的精装房应符合质量要求,有质量问题时需承担维修等违约责任。业主固定证据能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支撑,查看合同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向开发商发书面维修通知是合理催告。若开发商拒绝,业主自行或委托维修后保留票据追偿,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合理方式。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能借助行政力量促使问题解决。向法院起诉则是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开发商履行义务并赔偿损失。如果在精装房质量维权方面遇到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6-12 07:22: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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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遇精装房质量问题开发商拒修,可多途径维权。
1.固定证据并查看合同:通过拍照、录像记录房屋质量问题现状和细节,同时查看购房合同中房屋质量及维修条款约定。
2.书面通知开发商:向开发商发书面维修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3.自行维修或投诉:若开发商拒绝维修,业主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保留好票据以便追偿。也可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请求行政机关介入。
4.提起诉讼:若以上方法都无法解决,业主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履行维修义务、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2025-06-12 07:11: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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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固定证据是关键一步,这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支撑,能直观反映房屋质量问题的实际情况。
(2)查看购房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合同中的质量及维修条款约定决定了开发商的责任范围。
(3)向开发商发书面维修通知,给予其合理期限维修,是遵循正常的沟通解决流程。
(4)若开发商拒绝维修,业主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并保留票据,可依据法律向开发商追偿费用。
(5)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借助行政力量促使开发商解决问题。
(6)若所有途径都行不通,向法院起诉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手段,可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义务和违约责任。

提醒:
业主维权时要注意保留好各类证据,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意见分析维权方案。

2025-06-12 06:35:2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精装修商品房质量存瑕疵滕先生于2013年6月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选购了一套面积为270平方米的精装修商品房,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于2013年8月15日交付房屋使用,并就精装修部分通过附件的形式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2013年7月初,滕先生和工作人员对其购买的房屋进行查看。在此过程中,滕先生发现其房屋内几个房间理石地面、卫生间、厨房地面的理石不平整且个别理石有裂纹迹象等其他装修质量瑕疵问题非常严重。看房后发现存在的诸多装修问题让腾先生十分上火。于是腾先生遂与开发商工作人员协商要求对以上发现的装修质量问题签订了整改计划,约定于2013年7月31日以上问题必须全部解决。时至7月31日止,滕先生再次联系开发商时,并没有获得整改后的房屋,而此时腾先生购买的家具已基本到货但因房屋不能交付而无法存放。滕先生遂提出退房,但开发商的意见是其销售的商品房没有出现合同中约定的退房情形,根本没有达到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不可能为滕先生退房,而是继续整改并催促滕先生按照合同约定交纳剩余房款,而滕先生以交房时装修质量存在问题且已过交房日期仍未实际入住使用而提出抗辩,直至2014年2月15日才领取新房钥匙,滕先生就迟延交付期间所产生的损失与开发商协商无果,诉至要求开发商支付因迟延交付房屋而产生的损失。二、因精装修部分存在重大质量缺陷而构成延期交房精装修引发的法律纠纷,可能导致开发商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从侵权角度看,如室内环境污染致人身体损害,开发商要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可能产生的精神损失。从违约角度看,交付的房屋精装修工程部分不符合质量要求,开发商要承担整改与赔偿的责任延期交房,是指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这种情况下,除出卖人能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它免责事由,都应向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是,房屋虽按约定时间交付,但因为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整改,购房人认为整改期间应当属于延迟交付,而开发商认为整改是在正常交付基础之上进行的,不存在延迟交付责任。但我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来看,“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笔者认为,此条款中的“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不仅单纯地指因装修质量存在瑕疵、缺陷而产生的返工费、维修费等直接经济损失,更应包括因维修整改导致延长交房期限而给购房者造成的实际或潜在的迟延交付损失,明确了开发商应对此情形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

【法律意见】签订精装修房合同必须要慎重,目前,精装修房适用的合同其实是由“毛坯房买卖合同+装修条款”组合构成。实践中,具体的约定方式有两种:一是沿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并在其附件三的装修部分中约定全装修的内容、标准等;二是通过签订有关全装修具体内容、标准的合同附件,另行约定。  由于装修条款将直接关系到购房者的权利,因此,无论选择何种约定方式,购房者都应明确以下几点:1、应约定装修的违约责任  精装修往往项目繁多且内容具体,约定必须是的、细化的,如:何种质量问题属根本性违约,购房者可据此拒绝收房或选择退房;何种行为可视作开发商未按时交房。另外,还要约定装修纠纷的解决方式。  2、应具体约定装修项目和质量标准  如有些购房者仅笼统约定内外墙、卫生间等“大”装修项目,这样购房者与开发商就极易因细节问题产生争议。因此,双方必须详细约定装修验收标准和质量检验标准,以确保装修质量。  3、应确认装修项目的后续变更  精装修过程中,购房者可能会考虑变更原有的装修约定,为避免争议,双方应事先约定如何处理此类变更。如购房者可通过书面的工程变更单来对装修变更提出要求或加以确认,双方还可就项目或工期变更达成新的约定。  4、应明确房屋总价中装修款所占比例  装修房的价款采用总价方式,实际是由房款和装修款构成的。为能确定装修部分的责任,双方可明确装修款在房屋总价中所占的比例或某装修设备、项目的具体价款。  总之,签订全装修房预售合同,装修部分的约定是重中之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精装修商品房质量存瑕疵滕先生于2013年6月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选购了一套面积为270平方米的精装修商品房,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于2013年8月15日交付房屋使用,并就精装修部分通过附件的形式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2013年7月初,滕先生和工作人员对其购买的房屋进行查看。在此过程中,滕先生发现其房屋内几个房间理石地面、卫生间、厨房地面的理石不平整且个别理石有裂纹迹象等其他装修质量瑕疵问题非常严重。看房后发现存在的诸多装修问题让腾先生十分上火。于是腾先生遂与开发商工作人员协商要求对以上发现的装修质量问题签订了整改计划,约定于2013年7月31日以上问题必须全部解决。时至7月31日止,滕先生再次联系开发商时,并没有获得整改后的房屋,而此时腾先生购买的家具已基本到货但因房屋不能交付而无法存放。滕先生遂提出退房,但开发商的意见是其销售的商品房没有出现合同中约定的退房情形,根本没有达到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不可能为滕先生退房,而是继续整改并催促滕先生按照合同约定交纳剩余房款,而滕先生以交房时装修质量存在问题且已过交房日期仍未实际入住使用而提出抗辩,直至2014年2月15日才领取新房钥匙,滕先生就迟延交付期间所产生的损失与开发商协商无果,诉至要求开发商支付因迟延交付房屋而产生的损失。二、因精装修部分存在重大质量缺陷而构成延期交房精装修引发的法律纠纷,可能导致开发商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从侵权角度看,如室内环境污染致人身体损害,开发商要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可能产生的精神损失。从违约角度看,交付的房屋精装修工程部分不符合质量要求,开发商要承担整改与赔偿的责任延期交房,是指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这种情况下,除出卖人能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它免责事由,都应向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是,房屋虽按约定时间交付,但因为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整改,购房人认为整改期间应当属于延迟交付,而开发商认为整改是在正常交付基础之上进行的,不存在延迟交付责任。但我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来看,“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笔者认为,此条款中的“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不仅单纯地指因装修质量存在瑕疵、缺陷而产生的返工费、维修费等直接经济损失,更应包括因维修整改导致延长交房期限而给购房者造成的实际或潜在的迟延交付损失,明确了开发商应对此情形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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