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办结且伤情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该鉴定需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资料。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从专家库随机抽选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给出意见后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
若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结论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建议相关人员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提前准备好完整准确的资料,以确保鉴定流程顺利进行。申请再次鉴定的人员要严格把握15日的时间期限,避免错过申请时间。
法律分析:
(1)工伤认定办结且伤情稳定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为确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受损程度提供了时机标准,保障了后续权益的合理评定。
(2)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并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有关资料,明确了申请的流程和所需材料。
(3)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通过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依据专家组意见作出鉴定结论,保证了鉴定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4)对鉴定结论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再次鉴定,给予了当事人救济途径。
提醒: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要及时准备好相关资料。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再次鉴定,不同案情处理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要在工伤认定办结且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并影响劳动能力时提出。
(二)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同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三)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鉴定结论。
(四)若对鉴定结论不服,要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工伤认定办结,伤情稳定且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做劳动能力鉴定。
2.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医疗资料。委员会随机抽专家组成专家组,依其意见作鉴定结论。
3.对鉴定结论不服,可在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结论:
工伤认定办结,伤情稳定且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等申请,不服鉴定结论可在规定时间再次申请。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认定完成后,当伤者伤情相对稳定且出现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就具备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有关资料。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进而作出鉴定结论。若对该结论不服,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申请鉴定。这一系列规定保障了工伤职工的权益,确保鉴定过程的公平公正。如果大家在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方面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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