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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动迁房同住人认定需同时满足三个核心条件。在拆迁许可证核发时,要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登记,这是身份与地域的基本要求。
(2)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为通常要求,但存在特殊情况可除外。这体现了对实际居住状况的考量,同时兼顾特殊情形的合理性。
(3)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但居住困难。“其他住房”明确为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若居住困难且人均居住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仍可认定为同住人。
另外,因结婚、出生等合理未居住,或因服兵役、读大学等户籍迁出仍实际居住的,通常也可视为同住人,充分考虑了现实中的多样情况。
提醒:
动迁房同住人认定复杂,不同情况认定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06-07 21:48: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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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动迁房同住人需同时满足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三个条件。
法律解析:
动迁房同住人的认定标准有明确规定。在拆迁许可证核发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是基本要求之一,体现了户籍与拆迁权益的关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保障了同住人对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但结婚、出生等合理未居住,或服兵役、读大学等户籍迁出仍实际居住等特殊情况可除外。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但居住困难这一条件,对“其他住房”限定为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若在他处有住房但居住困难,人均居住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仍符合同住人认定。这些规定旨在公平合理地确定动迁房同住人的范围。若对动迁房同住人认定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6-07 21:25: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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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房同住人认定需同时满足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但居住困难这三个条件。其中其他住房指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若在他处有房但居住困难,人均居住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仍可认定。结婚、出生等合理未居住,或服兵役、读大学等户籍迁出但实际居住的,通常也可视作同住人。
1.申请认定时,应提供本市常住户口证明,证明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户口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
2.若因特殊情况未实际居住一年以上,需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明、服兵役文件等。
3.提供住房情况证明,证明本市无其他福利性质住房或居住困难,可参考人均居住面积规定标准。
2025-06-07 20:47: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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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被认定为动迁房同住人,要先确认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自己是否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可前往户籍管理部门查询户籍信息。
(二)查看自己是否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收集能证明实际居住的证据,像水电费账单、物业证明等。若存在特殊情况,如结婚、出生等合理未居住,或因服兵役、读大学等原因户籍迁出但仍实际居住,需准备相关材料来证明。
(三)核查本市有无其他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比如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单位分配的福利房等。若有其他住房,判断是否居住困难,人均居住面积是否低于规定标准。
法律依据: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025-06-07 20:03: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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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房同住人需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拆迁许可证核发时,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是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三是本市无其他福利性质住房,或有但居住困难。
若他处住房居住困难,人均面积低于标准,也可认定。因结婚、出生未住,或服兵役、读大学户籍迁出仍实际居住,通常也算同住人。
2025-06-07 19:53:4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