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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房子怎么评估

杨* 山西-晋城 财产分割咨询 2025.06.07 08:22:08 405人阅读

诉讼离婚房子怎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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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离婚时房子评估有协商和法院指定两种方式。双方能协商时,共同委托有资质机构,按房屋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用市场比较法等评估价值。无法协商时,法院从名单中随机确定评估机构。
2.评估过程包括评估人员实地查勘、收集资料。出具报告后法院组织质证,若一方有合理理由如程序违法、依据错误等,可申请重新评估。
3.评估费用先由双方垫付,最终法院依案件情况确定分担比例。
建议:双方尽量友好协商确定评估机构,提高效率。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要及时收集合理理由和证据申请重新评估。在费用垫付上提前沟通避免纠纷。

2025-06-07 14:5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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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诉讼离婚中房子评估可先由双方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并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其会综合房屋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运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等评估房屋价值。
(2)若双方协商不成,法院会从评估机构名单中随机确定评估机构。
(3)评估时评估人员会实地查勘房屋并收集资料,评估机构出具报告后,法院组织双方质证。
(4)一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有合理理由如评估程序违法、依据错误等时可申请重新评估。
(5)评估费用先由双方垫付,最终由法院依案件情况确定分担比例。

提醒:
诉讼离婚房子评估中,申请重新评估需有合理依据,且要及时关注评估费用分担情况,不同案情评估处理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6-07 13:1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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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双方能协商,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该机构按房屋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等评估房屋价值。
(二)若双方协商不成,法院从评估机构名单中随机确定评估机构。
(三)评估人员会实地查勘房屋并收集资料。
(四)评估机构出具报告后,法院组织双方质证,一方有合理理由如评估程序违法、依据错误等可申请重新评估。
(五)评估费用先由双方垫付,最终由法院依案件情况确定分担比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2025-06-07 11:32: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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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时房子评估方式如下:
双方能协商,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房屋区位、用途等因素,用合适方法评估房屋价值。
若协商不成,法院会随机确定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会实地查勘、收集资料。
评估报告出具后,法院组织双方质证。对结果有异议,有合理理由可申请重新评估。
评估费用双方先垫付,最终由法院依案件情况确定分担比例。

2025-06-07 10:14: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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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诉讼离婚时房子评估可先由双方协商确定评估机构,无法协商则由法院随机确定,评估后法院组织质证,有异议可申请重新评估,费用先垫付后由法院确定分担比例。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在诉讼离婚涉及房屋价值确定时,需通过专业评估。由双方协商选择评估机构,能体现双方意愿,评估机构会综合房屋多种因素,用合适方法得出价值。若协商不成,法院随机确定确保公正性。评估人员实地查勘、收集资料保障评估准确性。双方对评估报告质证,可维护自身权益,有合理理由可申请重新评估。评估费用先垫付再由法院依案件情况确定分担,保证费用承担的公平性。如果在诉讼离婚房屋评估方面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2025-06-07 08:43:15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评估是否合法,应当从评估机构的选定,已经评估过程和结果考量,单纯的上述无法判断。1、评估机构选定的法定程序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2、评估过程及结果,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令第590号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解答如下,在民事诉讼中经常会对有关伤残等级、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文书真实性、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的专业性鉴定,并可以会涉及到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问题。这中间会发生一系列费用,比如鉴定费,鉴定人出庭作证费。这些费用应当由谁承担,很多人存在误区认为应当一律由败诉方承担,实际上并非如此。《诉讼费交纳办法》第12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由此可见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应当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承担而不是应当由被告承担。也就是说谁对待证明事实负有证明义务,谁就承担有关鉴定费、评估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6条鉴定人、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这项费用应当由被诉方承担。综上所述,鉴定费用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承担而不是一律由败诉方承担,并且鉴定费的负担和鉴定结果并没有必然联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鉴定费由举证义务人承担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属于诉讼费用应当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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