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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行为如何认定

杨** 吉林-长春 合同纠纷咨询 2025.06.04 10:42:45 446人阅读

实行行为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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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有法益侵犯紧迫危险且能直接造成法益侵害结果的行为。认定实行行为需从三方面把握。
其一,行为要符合刑法分则具体罪名构成要件,这是认定实行行为的法律依据,只有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才可能成为实行行为。
其二,实行行为要有法益侵犯的紧迫危险,和预备行为对法益的抽象、缓和危险不同,实行行为会对刑法保护的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的威胁。像为杀人买刀是预备行为,持刀砍杀则是实行行为。
其三,实行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之间要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实行行为应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

解决措施与建议:司法人员应加强对刑法分则罪名构成要件的学习研究,准确判断行为是否符合要件;区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通过对行为危险程度的分析来认定;运用科学方法判断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确保准确认定实行行为。

2025-06-04 12:5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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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实行行为需符合刑法分则具体罪名构成要件,这是认定实行行为的关键法律依据。只有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才有成为实行行为的可能。
(2)实行行为要具备法益侵犯的紧迫危险。与预备行为对法益的抽象、缓和危险不同,实行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的是现实、紧迫的威胁。像为犯罪做准备的行为属于预备行为,而直接实施犯罪动作则属于实行行为。
(3)实行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之间要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实行行为是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

提醒:
在判断行为是否为实行行为时要全面考量上述要点。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多样,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6-04 12:31: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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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具体罪名构成要件,只有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才可能认定为实行行为。比如要判断某行为是否为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就看其是否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

(二)查看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犯的紧迫危险,若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现实、紧迫威胁,才是实行行为,若危险是抽象、缓和的则可能是预备行为。如为盗窃准备工具是预备,进入他人家中开始翻找财物就是实行行为。

(三)确认实行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实行行为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里“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味着行为要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且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体现了对实行行为认定的要求。

2025-06-04 12:14: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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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会直接侵害法益、造成紧迫危险的行为。
2.认定实行行为,行为要符合刑法分则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这是法律依据。
3.实行行为要有法益侵犯的紧迫危险,像预备行为的危险是抽象缓和的,如买刀杀人是预备,持刀砍人才是实行。
4.实行行为和法益侵害结果需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它是危害结果的直接原因。

2025-06-04 11:55: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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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认定实行行为需行为符合刑法分则具体罪名构成要件,具有法益侵犯的紧迫危险,且与法益侵害结果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解析:
实行行为的认定有着严格标准。符合刑法分则具体罪名构成要件是基础,这是法律层面的依据,只有这样的行为才可能被认定为实行行为。同时,实行行为要具备法益侵犯的紧迫危险,和预备行为对法益的抽象、缓和危险不同,像持刀砍杀这种行为对他人生命法益造成了现实、紧迫的威胁,而购买刀具则是预备行为。此外,实行行为和法益侵害结果之间要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实行行为直接导致了危害结果。了解这些知识能让大家更清楚行为的法律性质。如果对实行行为认定或其他法律问题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6-04 11:20:0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首先,实习生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是否纳入劳动就业保障范围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而在校学生不具备这些劳动者的条件,他们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并没有因为学习场所的改变而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实习的学生不能算是我国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者。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所受伤害提起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其次,关于学生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待遇问题。我国的法律、法规确实没有明文规定实习生属于工伤主体,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这里所称“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就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主体,实习生虽然不是该厂招聘来的合同工、固定工、临时工,但属于学校安排到该厂边劳动、边学习的实习生,也是不同用工形式、不同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因此,实习生也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工伤主体,实习生在工作中遭到伤害,如果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同样应当认定为工伤,并应获得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由于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具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因此,实习生不属于工伤保险赔偿的受偿主体,相应地,他们在实习期间遭受伤害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民事侵权纠纷处理。在校学生,在实习时受伤,遭遇的伤害不能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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