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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与子女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饶** 河南-信阳 财产分割咨询 2025.06.04 00:49:08 376人阅读

父母赠与子女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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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房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这需要通过书面形式,如在赠与合同中明确写明仅赠与子女个人,以体现父母的真实意愿,排除夫妻另一方对该房产的共有权。
(2)父母未明确表示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且在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房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房产登记情况会影响认定结果,若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法院可能倾向于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个人财产;若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提醒:父母赠与房产时应明确赠与对象并形成书面协议。涉及房产登记,要结合自身意愿和法律规定谨慎处理,不同情况结果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6-04 06:15: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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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父母赠与子女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需分情况判断,明确只赠与己方子女的为个人财产,未明确且在婚姻存续期间赠与,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虽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但无明确赠与一方表示的,一般为共同财产。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若无特别约定,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若父母在赠与房产时明确表示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比如在赠与合同中写明仅赠与子女个人,那么该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父母未明确表示,且房产在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房产登记情况会影响认定,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法院可能倾向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个人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遇到此类房产赠与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6-04 04:37: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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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赠与子女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需分情况判定。若赠与时有明确表示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如在赠与合同中写明仅赠与子女个人,该房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2.若父母未明确表示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且在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房产登记情况会有影响,若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法院可能倾向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个人财产;若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建议:父母若想让房产成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应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在办理房产登记时,根据自身意愿选择合适的登记方式,避免后续产生财产纠纷。

2025-06-04 03:04: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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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让赠与子女的房产成为其个人财产,父母应在赠与房产时明确表示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可在赠与合同中写明仅赠与子女个人。

(二)若父母未明确赠与对象,在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房产,若希望是子女个人财产,可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若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2025-06-04 01:4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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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明确表示房产仅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如在赠与合同中写明,该房产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2.父母未明确表示仅赠与自己子女,且在子女婚姻存续期间赠与房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

3.房产登记有影响,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法院可能认定为个人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通常是共同财产。

2025-06-04 01:08:5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周某与吕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结婚5年后2010年,周某的父母给周某买了一套100平米的房子,房屋产权证上写的是周某一人的名字。2011年,双方因家庭琐事闹得不可开胶,导致感情破裂,吕某要求离婚,并认为房子属于婚后取得的财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要求分割房子。而周某坚决不同意,称该房子属于父母出资购买的,属于我个人财产,吕某无权分割房子。  判决  认为,该房产属于周某的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周某一人名下,虽然属于婚后取得的财产,但是取得的房产属于“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情形,就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作出判决,房产属于周某个人财产,吕某无权分割房产。  相关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律师建议  此条解释与之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二款有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如果此案发生在2011年8月13日之前判决,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吕某就享有分割的权利,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8月13日之后,新解释优先于旧解释,有冲突的以新解释为准,根据最新司法解释(三)规定,判决是正确的。  这里,第一款与第二款有个区别就是第二款后面有“但当事人另外约定除外”,而第一款没有除外条款,这里就是告诉大家,父母必须明确表明将房产赠与给夫妻双方(比如公证赠与),这时该房产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就是一方财产。如果采取书面协议方式赠与房产,但没有办理公证手续,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父母是可以撤销赠与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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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07 195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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