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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8种结果加重犯罪情形有哪些

陈* 江西-上饶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06.01 10:53:33 445人阅读

刑法8种结果加重犯罪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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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故意伤害、强奸、非法拘禁、抢劫等行为本身已触犯刑法,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这属于超出基本犯罪构成的加重结果。例如抢劫行为,原本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若致人重伤、死亡,社会危害性显著增加。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这类涉及家庭伦理关系的犯罪,一旦出现致人死亡的加重结果,表明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加深。
(3)拐卖妇女、儿童以及放火、决水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时,会被处以更重刑罚,体现对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重点保护。

提醒:任何犯罪行为都可能引发严重后果,一旦出现加重结果将面临更重处罚。不同案情对应法律适用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6-01 15:4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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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结果加重犯的认定,要严格区分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比如故意伤害案中,要确定重伤或死亡结果确实是由伤害行为直接导致。
(二)对于结果加重犯的量刑,要依据刑法对各具体犯罪加重结果所规定的更重法定刑来进行。像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就不能仅按普通抢劫量刑。
(三)司法人员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要准确把握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避免出现错判。如在非法拘禁案件里,要判断重伤、死亡结果是否是拘禁行为导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5-06-01 15:42: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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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里有8种典型结果加重犯情形:
1.故意伤害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
2.强奸行为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有其他严重后果。
3.非法拘禁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
4.抢劫过程中致人重伤或死亡。
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
6.虐待他人导致重伤或死亡。
7.拐卖妇女、儿童使相关人员重伤、死亡或有其他严重后果。
8.实施危险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结果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却出现加重结果,会面临更重处罚。

2025-06-01 14:26: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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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刑法中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等8种典型结果加重犯情形,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行为发生加重结果时,刑法会对加重结果规定更重法定刑。
法律解析:结果加重犯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上述8种情形就是其典型体现。比如故意伤害,基本犯罪行为是伤害他人身体,若造成重伤或死亡这种加重结果,就不再按普通故意伤害罪量刑,而是适用更重法定刑。因为加重结果的出现反映了犯罪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更严重的主观恶性。这些规定旨在警示人们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要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负责。如果在生活中遇到涉及这些结果加重犯情形的法律问题,或者对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

2025-06-01 13:2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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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行为却发生加重结果,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更重法定刑。这8种典型情形体现了刑法对严重犯罪后果的严厉态度。

这些结果加重犯极大危害了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破坏了社会秩序。法律对其规定更重法定刑,能起到震慑犯罪、保护法益的作用。
为减少此类犯罪发生,可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让人们了解犯罪后果和法律责任。
2.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对结果加重犯依法严惩,维护法律权威和公正。
3.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引发犯罪的矛盾和问题,从源头上预防犯罪。

2025-06-01 12:50:51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有哪些情形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限于绑架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绑架人死亡,并要求绑架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直接性因果关系。对因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应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绑架罪的认定注意什么注意以下几点: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对该死亡主观上至少有过失的罪过,如果被绑架人的死亡与绑架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该死亡对于行为人而言是意外事件。如,被害人自己吸烟引起火灾被烧死,不能要求绑架分子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再如,被绑架人的亲属因精神受到打击而自杀死亡的,也不包括在绑架“致人死亡”内。2、杀害被绑架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情形:该杀害行为本质上属于故意行为,但在这里,没有单独以故意罪论处,而是被主要行为——绑架行为所包含,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理论上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包容犯。既然故意行为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那么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显然也是可以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的。3、绑架犯罪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39条明确规定“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即可谓绝对的法定刑主义,也是我国刑事立法中很罕见的立法例。可以这么说,在绑架犯罪中,只要在客观上出现了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主观上行为人对该死亡有故意或者有过失(过失情形表明绑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对行为人的定性就直接以绑罪论处,量刑就判处死刑。立法的目的就是威慑这类犯罪。当然如果行为人有自首、立功,或者是不满18周岁的人或者怀孕妇女等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或不适用死刑的对象,是不能判处死刑的,因为分则的具体规定还要受到刑法总则原则的制约。

抢劫罪加重犯的八种情形如下:1.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1)户。即家庭住所,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核心是家庭生活(“户”的范围小于“住宅”)。①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都是户。②不是家庭居住的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是户。③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④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2)入户的犯罪目的性。①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②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亦即,合法目的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的,不属“入户抢劫”,属于“在户内抢劫”。③以抢劫目的侵入甲的住宅,抢劫在甲的住宅停留的乙的财物,系入户抢劫。④甲、丙合住一室,甲让乙进入该户内抢劫,乙是入户抢劫,因甲可合法进入,故甲不属入户抢劫。(3)暴力、威胁等强制行为发生在户内。在户外实施暴力、威胁等强制行为的,不属入户抢劫。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户内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入户抢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4)行为人主观上须认识到自己进入的是他人的家庭住所(户)。没有认识到是“户”而实际是“户”,不属入户抢劫。(5)对在户外为入户抢劫的正犯望风的共犯,也属入户抢劫。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处于运营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括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但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员实施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钱)。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抢劫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车辆,不属于抢劫金融机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多次抢劫指抢劫三次以上。抢劫数额以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数额为依据。对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明确目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到财物或实际抢得的财物数额不大的,应同时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和犯罪未遂的情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以行为人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实际使用、消费的部分,虽不计入抢劫数额,但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手机银行等支付平台获取抢劫财物的,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1)包括故意致人重伤、死亡,也包括过失致人重伤、死亡。(2)重伤、死亡结果与抢、劫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被害人自杀、被害人追捕因自己原因导致死亡,不属抢劫致人重伤、死亡。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指通过着装、出示假证件或者口头宣称等方法,使被害人得知其为军警人员,假充军警人员实施抢劫。①行为人是否穿着军警制服、携带枪支、是否出示军警证件等情节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对于行为人仅穿着类似军警的服装或仅以言语宣称系军警人员但未携带枪支、也未出示军警证件而实施抢劫的,要结合抢劫地点、时间、暴力或威胁的具体情形,依照常人判断标准,确定是否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②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应依法从重处罚。(注意:此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6]第2条第4项的明文规定!)7.持枪抢劫。(1)枪,系真枪(可以无子弹)。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真枪)。(2)持,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仅限于武装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使用的物资,不包括公安警察使用的物资。行为人主观上须明知是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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