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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立案标准是啥

周* 海南 刑事立案咨询 2025.05.31 02:52:30 462人阅读

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立案标准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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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以牟利为目的出版淫秽物品,满足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一定数量的特定淫秽物品,或向他人传播达一定人次、组织播放达一定场次,或获利达到一定金额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规定,此类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序良俗。当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量、场次或获利标准时,就会触犯法律被立案追诉。例如制作了超过五十至一百张(盒)淫秽影碟等情况。这些规定是为了维护健康的社会环境和道德风尚。若在生活中遇到与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相关的法律问题,或不确定自身行为是否违法,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2025-05-31 07:2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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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以获利为目的出版淫秽物品,制作、复制、出版一定数量淫秽物品会被立案,如淫秽影碟等50100张(盒)、淫秽音碟等100200张(盒)等。
2.贩卖特定数量淫秽物品也会被追诉,像淫秽影碟等100200张(盒)、淫秽音碟等200400张(盒)等。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200500人次以上,或组织播放淫秽影像1020场次以上,要立案。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5000~10000元以上,会被追诉。

2025-05-31 06:3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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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淫秽物品以牟利为目的,严重危害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风尚,必须受到法律制裁。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该类行为的立案追诉标准,如制作、复制、出版特定数量的淫秽影碟、音碟、书刊等,贩卖一定数量的相关淫秽物品,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到一定人次或组织播放达到一定场次,以及制作等行为获利达到一定金额等情形。

为遏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一是加强监管力度,文化、公安等部门要强化对出版、销售等环节的日常检查;二是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淫秽物品危害的认识,增强抵制意识;三是加大处罚力度,依法严惩以牟利为目的出版淫秽物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形成有效震慑。

2025-05-31 06:06: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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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有制作、复制、出版淫秽物品的行为,应避免达到以下数量: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
(二)对于贩卖淫秽物品,不能达到相应数量标准,即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
(三)不要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也不要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
(四)杜绝通过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二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上述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2025-05-31 05:20: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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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出版淫秽物品且以牟利为目的,在物品数量上有明确的立案追诉标准。如制作、复制、出版特定类型的淫秽物品,像影碟、软件、录像带等达到一定数量就会被追诉。
(2)贩卖不同类型的淫秽物品也有相应的数量立案标准,比如贩卖淫秽影碟、音碟等超过规定数量,就属于可追诉情形。
(3)传播淫秽物品在人次或者组织播放场次上也有规定,向他人传播达到一定人次或者组织播放达到一定场次,会被立案追诉。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并获利达到一定金额,也会面临立案追诉。

提醒:
切勿以牟利为目的从事与淫秽物品相关的出版、贩卖、传播等活动,一旦达到上述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法律制裁。不同案情可能有不同法律适用,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5-31 04:30:17 回复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录像带、录音带、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等。1、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成罪,因而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2、出借行为,即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也不具有获取对价的目的。3、运输行为,即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4、携带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5、展览行为,即陈列以供他观看。展览是一种静态的展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较为固定地置于一定的空间内,招揽或引诱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观看。6、发表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7、邮寄行为,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8、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八种行为,都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此外,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此罪。主要是指,多次地、经常地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虽然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一定情况下,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比如行为人自己观看淫秽物品,对于他人围观不闻不问,因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可按本罪论处。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使他人分享,或者以此讨好他人或引诱他人堕落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因为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误将有淫秽物内容的书刊、等传播出去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怎样申请保释这一问题,解答如下:取保候审也称保释,对于符合申请取保候审条件的,首先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然后,经办案机关审查后,同意取保候审的,申请人需向办案机关提供相应的担保:一种是提出保证人担保。也就是说,被取保候审人要提出一个符合条件的人作为自己的保证人,该保证人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担保被保证人能够做到随传随到。另一种是提供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担保。如果违反有关规定,保证金就会被没收,并且会根据不同的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该怎么申请取保候审这一问题,解答如下:取保候审也称保释,对于符合申请取保候审条件的,首先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然后,经办案机关审查后,同意取保候审的,申请人需向办案机关提供相应的担保:一种是提出保证人担保。也就是说,被取保候审人要提出一个符合条件的人作为自己的保证人,该保证人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担保被保证人能够做到随传随到。另一种是提供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担保。如果违反有关规定,保证金就会被没收,并且会根据不同的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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