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嫌犯有制作、贩卖淫秽物品以获取利润之
犯罪的案件
立案基准,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
行为人在制作或发行的淫秽影碟、软件、VCD/DVD录像带等物品中,数量达到50至100张(盒)以上;
其次,淫秽音碟、录音带的数量则需达到100至200张(盒)以上;
再次,淫秽扑克牌、书籍、画册等物品的数量也需要达到100至200副(册)以上;
最后,淫秽照片、画片的数量更是要达到500至1000张以上。
此外,如果行为人通过制作和销售淫秽物品获得了5000至1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利润,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构成此罪。
《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