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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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房二卖时确定房屋履行优先权有明确规则。已过户登记给一方的,该方基于物权登记获房屋所有权,有优先履行权;均未过户时,已交付使用一方优先,因实际占有体现交易实际履行;既未过户也未交付,先行支付购房款一方优先,其履行合同意愿和付出应受保护;若上述情况都相同,合同成立在先一方优先,遵循诚实信用和先合同原则。
2.若一方无法取得房屋,可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3.建议购房者在购房时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尽快完成房屋交付和款项支付,签订合同后妥善保存相关凭证,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若遇到一房二卖情况,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法律分析:
(1)当出现一房二卖情况,若房屋已过户登记给某一方,依据物权登记效力,该方获得房屋所有权,拥有优先履行权,这是基于物权法定原则保障其权益。
(2)若都未办理过户,房屋已交付给一方使用,此方可优先获得履行。交付使用代表实际占有,表明交易已在实际层面履行。
(3)若既没过户也未交付,先行支付购房款的一方优先。这体现了其履行合同的意愿和实际付出,值得法律保护。
(4)若上述情况均相同,合同成立在先的一方优先,这遵循了诚实信用和先合同原则。
(5)若一方无法取得房屋,可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以弥补其受到的损害。
提醒:在购房时要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并尽快占有房屋,付款和签订合同也应留存好相关凭证。不同一房二卖案情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若房屋已过户登记给其中一方,该方基于物权登记可确定取得房屋所有权,优先获得房屋履行。
(二)若均未过户,房屋已交付给一方使用,基于实际占有和交易的实际履行,该方优先获得履行。
(三)若既未过户也未交付,先行支付购房款的一方,因其履行合同意愿和实际付出更值得保护,优先获得履行。
(四)若上述情况都相同,根据诚实信用和先合同原则,合同成立在先的一方优先。
(五)若一方无法取得房屋,可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房二卖时,房屋履行优先权规则如下:
已过户登记给一方,该方因物权登记获房屋所有权,有优先履行权。
均未过户,房屋已交付一方使用,该方优先获履行,因交付体现实际交易履行。
既未过户也未交付,先行支付购房款的一方优先,其履行意愿和付出应受保护。
以上情况相同,合同成立在先的一方优先,遵循诚信和先合同原则。
若一方无法取得房屋,可要求卖方担责并赔偿损失。
结论:
一房二卖时,房屋过户登记方优先;均未过户则交付使用方优先;既未过户也未交付,先付购房款方优先;上述情况相同则合同成立在先方优先,无法取得房屋的一方可要求卖方担责赔偿。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房屋过户登记给一方后,该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当然享有优先履行权。若均未过户,交付使用使一方实际占有房屋,体现了交易的实际推进,所以这一方优先获得履行。先行支付购房款反映出该方履行合同的意愿和实际付出,值得优先保护。若前面情况都一样,按照诚实信用和先合同原则,合同成立在先的一方优先。若最终一方无法取得房屋,卖方的行为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若您在房屋买卖中遇到类似复杂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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