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想以房屋买卖合同作借款担保的当事人,要避免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房屋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流押条款”,可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就该房屋优先受偿,保障让与担保的有效性。
(二)在实现债权时,若让与担保有效,可参照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通过对房屋拍卖、变卖、折价来让债权人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此条表明“流押条款”不能直接使抵押财产归债权人,而是债权人依法优先受偿,体现了“流押条款”无效但让与担保合同其他部分可能有效的原则。
1.房屋买卖合同作借款担保一般认定为让与担保,其效力要区分对待。当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房屋优先受偿,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让与担保有效。实现债权时,可参照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对房屋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若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房屋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流押条款”无效,不过这并不影响让与担保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3.总体而言,房屋买卖合同作借款担保本身可能有效,但其中“流押条款”无效。建议当事人在签订此类合同时,避免设置“流押条款”,以保障合同效力。同时,在实现债权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自身权益合法实现。
结论:
房屋买卖合同作借款担保本身可能有效,但其中“流押条款”无效。
法律解析:
在房屋买卖合同用作借款担保的情形中,通常认定为让与担保。若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就该房屋优先受偿,同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那么该让与担保是有效的。在实现债权时,可参照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对房屋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然而,若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房屋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这种“流押条款”是无效的,但这并不影响让与担保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在处理相关事务时,人们需要准确判断合同条款的有效性,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如果遇到此类房屋买卖合同作借款担保的复杂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法律分析:
(1)以房屋买卖合同作借款担保通常被认定为让与担保,其效力判定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当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能就房屋优先受偿,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该让与担保有效。在债权实现环节,可参考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通过对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使债权人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若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房屋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这属于“流押条款”,此条款无效。不过,这并不影响让与担保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提醒:
签订此类合同应避免“流押条款”,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房产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