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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赔偿加1是底薪吗

邹** 吉林-通化 工资福利咨询 2025.05.25 13:32:11 330人阅读

n+1赔偿加1是底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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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N+1”赔偿里的“1”不是底薪,而是按劳动者上一个月工资标准确定的代通知金,若上一个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水平,则按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法律解析:
在劳动法律规定中,“N”是依据劳动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来给予经济补偿。而“1”代表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额外支付的。这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明确按照劳动者上一个月工资标准,并非底薪。若上一个月工资不能体现正常工资水平,就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来确定。这保障了劳动者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能获得合理补偿。如果在遇到劳动纠纷,不确定“N+1”赔偿计算是否正确等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5-25 17:1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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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1”赔偿中的“1”不是底薪。“N”是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1”是代通知金,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没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合同,要额外付一个月工资。

3.这额外的一个月工资按劳动者上一个月工资算,不是底薪。若上一个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水平,就按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算。

2025-05-25 15:48: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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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1”赔偿里的“1”不是底薪。“N”是依劳动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1”是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需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
2.额外支付的这一个月工资按劳动者上一个月工资标准确定,并非底薪。若上一个月工资不能体现正常工资水平,可按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3.解决措施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准确理解“N+1”赔偿规则,依法核算赔偿金额,避免因错误计算引发劳动纠纷。劳动者要了解自身权益,在遭遇此类情况时,可要求单位按正确标准支付。

2025-05-25 15:23: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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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在进行“N+1”赔偿时,要明确“1”是代通知金,不是底薪。在需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况下,应按劳动者上一个月工资标准支付。
(二)当劳动者上一个月工资不能体现正常工资水平时,用人单位要按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来确定代通知金数额。
(三)劳动者若遇到用人单位以底薪作为“1”的赔偿标准,可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2025-05-25 14:27: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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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N+1”赔偿中的“N”是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来计算经济补偿,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2)“1”代表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
(3)这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标准是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而非底薪。若上一个月工资不能体现正常工资水平,则按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提醒:
劳动者要注意留存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确保自身获得合理的“N+1”赔偿。遇到复杂情况时,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5-25 14:25:16 回复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加班工资应当按以下方式计算:工作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150%;休息日加班:日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200%;法定休假日;日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300%.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九、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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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5 31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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