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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子女抚养费从出生开始计算吗

陈* 湖南-岳阳 子女抚养咨询 2025.05.25 08:01:22 382人阅读

非婚子女抚养费从出生开始计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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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抚养方应注重收集和保留各类能证明抚养支出的证据,比如孩子的出生证明、日常的消费票据、教育费用凭证、医疗费用单据等,以在需要时能充分证明自己承担了全部抚养费用。
(二)若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抚养费,要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上述相关证据,明确提出从孩子出生时起支付抚养费的诉求。
(三)在与对方沟通协商抚养费问题时,要注意留存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作为日后可能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2025-05-25 12:3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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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婚生子女抚养费通常从出生开始计算,这是基于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平等,不直接抚养的生父或生母需负担抚养费。从法律原理讲,子女出生起父母就有抚养教育义务,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权要求支付。
2.在实践中,若直接抚养方有证据证明从孩子出生就独自承担抚养费用,就可要求对方从孩子出生时支付相应费用。起诉时孩子已出生一段时间,法院一般也会支持从出生起算抚养费的诉求。
3.为保障非婚生子女权益,直接抚养方要注意留存孩子出生证明、日常抚养费用支出凭证等证据。不直接抚养方应主动履行抚养义务,若双方就抚养费问题有争议,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25-05-25 10:53: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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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一般可从出生开始计算。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需负担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从法律原理上来说,子女出生后,父母便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若一方未履行该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在实际情况中,若直接抚养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孩子出生起就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那么其可以要求对方从孩子出生时起支付相应抚养费。在起诉时,如果孩子已出生一段时间,法院通常也会支持从孩子出生起算抚养费的诉求。如果遇到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计算和支付方面的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5-25 10:52: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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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有义务负担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2)从法律原理角度,子女出生后,父母就有抚养教育的责任。当一方不履行此义务时,另一方能够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3)在实际操作中,若直接抚养方有证据表明自孩子出生就独自承担了全部抚养费用,就可以要求另一方从孩子出生时起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若起诉时孩子已经出生一段时间,法院通常会支持从孩子出生起算抚养费的诉求。

提醒:
在主张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时,需注意保存好相关抚养费用支出证据。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获取具体解决方案。

2025-05-25 09:5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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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权利一样,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生父或生母,要给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付抚养费,一般从孩子出生开始算。

2.从法律上讲,孩子出生后父母就有抚养教育义务,一方不履行,另一方能要求其付抚养费。

3.实际中,直接抚养方有证据证明独自承担孩子出生后的费用,可要求对方从出生起支付。起诉时孩子已出生一段时间,法院通常会支持从出生起算抚养费。

2025-05-25 08:05:53 回复

一、抚养费从交通事故从定残之日起计算符合法律的宗旨。  二、原因:  第一,符合立法的价值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对残疾赔偿金明确规定从定残之日起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它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  第二,防止重复计算当事人的损失。事故发生之日起至评残之日期间,伤者可以向主张误工费;  1、误工费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无常参加工作或从事日常经营活动,因此造成的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入给予赔偿;  2、误工费即补偿受害者收入的减少,假使事故未发生,受害者也只能以收入的多少来尽扶养义务。  因此,支持受害者的误工费损失,即支持了受害者事故发生之日至评残之日的损失,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就应从评残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原告胡某的误工费损失即支持了211天,基本上计算至评残前几日。  第三,定残之日起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依据伤残鉴定报告,而从事故之日起计算没有依据,也不具操作性。  1、伤残鉴定是科学量化受害人因各种形式的损害造成身体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和心理障碍,进而导致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  2、伤残鉴定是受害人民事救济、要求赔偿的依据,但是此鉴定报告不具有溯及力。退一步讲,如果被扶养人生活费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那么如果伤残鉴定结果未出来,或当事人在伤残鉴定前来主张,那么将没有赔偿标准作为依据来计算,这会导致不具操作性。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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