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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持股平台经营范围是怎样的?

李** 河北-廊坊 合伙联营咨询 2018.03.17 06:09:42 4883人阅读

律师您好!今年与朋友合伙开的一家公司,现在马上就要开始经营了,那么合伙持股平台经营范围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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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非公监管问答之定向发行(二)》,判断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或公司是否属于持股平台的核心要素有两个:   
(1)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   
(2)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   因此,未来在新三板定增业务中判断持股平台可能要出以下几方面入手:   
(1)认购主体的设立时间,如果是在定增前突击设立的,由于成立时间较短一般也不可能存在实际经营业务,基本可以判定属于持股平台;   
(2)认购主体的经营范围,如果经营范围中多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之类的业务范围为主,那么需要审慎判断是否属于“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设立”;   
(3)认购主体的的经营记录,从中介机构核查的角度,可以考虑要求有可能被认定为持股平台的认购主体提交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如果通过认购主体的财务报告看出认购主体基本上不产生经营性的现金流,也可以判断属于“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持股平台。

2018-03-17 06:11: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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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相比较于自然人直接持股,该类型在资本运作方面有一定的优势,合伙持股平台经营范围持股平台公司仅仅作为投资扩张、资本运作的平台,在实现横向、纵向扩张时,对现有实体运营公司 架构不会造成冲击,同时,可以积极申请特殊性的税务处理,降低交易的税负,降低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有利于资本运作的顺利推进。   现行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无需缴税,所以对公司的分红,不会增加税负,缺陷在于,投资退出过程中,需要交两道税。典型如,一些公司股改上市,基于《公司法》的特定要求,数百人甚至数千人的公司员工通过持股公司持有的股份,公司上市后,限售股解禁,公司层面先要交一道25%的企业所得税,个人层面 还需要交一道20%的个税。

2018-03-17 06:10: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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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我来给你说一下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经营范围包括哪些内容吧:根据规定持股平台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如下: 
(
1)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  
(
2)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  因此,未来在新三板定增业务中判断持股平台可能要出以下几方面入手:  (
1)认购主体的设立时间,如果是在定增前突击设立的,由于成立时间较短一般也不可能存在实际经营业务,基本可以判定属于持股平台  
(
2)认购主体的经营范围,如果经营范围中多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之类的业务范围为主,那么需要审慎判断是否属于“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设立”  
(
3)认购主体的的经营记录,从中介机构核查的角度,可以考虑要求有可能被认定为持股平台的认购主体提交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如果通过认购主体的财务报告看出认购主体基本上不产生经营性的现金流,也可以判断属于“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持股平台。

2020-12-02 00:08:19 回复

持股平台合伙协议经营范围范本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运作,甲乙双方就_________有限公司出资问题,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甲方实际购买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   
二、乙方购买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圆整),此股权记在甲方名下,但仍由乙方履行其股东权利和义务。   
三、甲方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的书面股权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实际运作上,甲方仅以其实际购买股权数,履行其股东权利和义务。
 
四、公司在年度分红时,甲、乙双方乙公司核定的红利按其实际股权由公司统一造册分发。   
五、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备案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我来给你说一下合伙企业 持股平台 经营范围包括哪些内容吧:根据规定持股平台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如下: 
(1)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   
(2)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   因此,未来在新三板定增业务中判断持股平台可能要出以下几方面入手:   
(1)认购主体的设立时间,如果是在定增前突击设立的,由于成立时间较短一般也不可能存在实际经营业务,基本可以判定属于持股平台;   
(2)认购主体的经营范围,如果经营范围中多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之类的业务范围为主,那么需要审慎判断是否属于“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设立”;   
(3)认购主体的的经营记录,从中介机构核查的角度,可以考虑要求有可能被认定为持股平台的认购主体提交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如果通过认购主体的财务报告看出认购主体基本上不产生经营性的现金流,也可以判断属于“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持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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