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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我要咨询一下行政案件?

pub****559 河北-廊坊 行政诉讼咨询 2025.05.21 18:29:33 329人阅读

你好 刘律师 我要咨询一下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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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3102 2234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 咨询解答:7015条

您好,建议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2025-05-22 09:20: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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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1180140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 咨询解答:135554条

您好,可以详细沟通帮您解答

2025-05-21 19:53:44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合理地处理。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第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解,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事项。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二)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本案中,刘伯胜向余杭区工商局申诉举报时明确要求调解解决其消费争议,余杭区工商局在受理刘伯胜申诉后,依法应当组织调解,并应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余杭区工商局在受理刘伯胜申诉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终结调解,亦未依法终止调解,构成了不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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